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和湘妇字[2014]8号文件精神,县妇联、县法院、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单位联合成立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蓝山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设县民政局院内,县法院、县司法局各设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各乡镇设婚调站,各村(社区)设婚调室。
设在县妇联,办公室主任由县妇联分管维权副主席兼任,县司法局基层股长、县民政局婚登处主任、县法院调解室调解员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指导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研究提出工作意见,严格内部管理,指导乡镇村(社区)婚调工作,加强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收集和报告有关工作。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探索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新情况以及预防和调处的新方法、新规律;积极开展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协调处理疑难婚姻家庭纠纷;宣传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保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范围包括恋爱、婚姻纠纷;赡养、扶养、抚养、继承、财产权益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委会调解的;其他不宜由调委会调解的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1、引导:接待婚姻家庭纠纷信访人时,告知信访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填写《婚姻家庭人民调解申请书》。
2、受理:调委会接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
3、调解:调解员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调解过程中,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引导双方依法规范处理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详细核实纠纷情况,认真做好调解记录。在查明事实、分清原委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4、办结:调委会根据婚姻家庭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