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女儿不准她再婚,她将女儿告上法庭
作者:权益部   来源:株洲市   发布时间:2020-05-13 10:31:12

【典型案例】

胡女士与前夫离婚三年后,欲与现任男友结婚。但胡女士的女儿以母亲的现任男友不靠谱为由,拒绝将胡女士的户口本交出,阻挠其再婚。无奈之下,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女儿返还其户口本。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胡女士的女儿反对母亲再婚,拒绝将母亲的户口本交予给母亲是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纠正。故胡女士请求其女儿返还其户口本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要求胡女士的女儿将户口本返还给胡女士。

【律师解析】

婚姻自主权是我国公民享受的基本权利,即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不乏存在他人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包办婚姻,即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第二类,买卖婚姻,即第三人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第三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父母再婚的行为。此外,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也不乏存在。可见,在现实生活中,若婚姻自主权遭遇他人干涉,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针对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11条、1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针对他人干涉自己婚姻自由的行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他人停止侵权行为。

综上,律师建议:当婚姻自主权被侵害时,请合理运用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极端方式造成无可挽救的后果。

【法条链接】

1.《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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