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后发现前夫与他人同居,并生下一女,该如何维权?
作者:权益部   来源:株洲市妇联   发布时间:2020-04-02 15:19:38

2003年5月1日,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4年5月31日二人生下一女。2009年10月24日二人生下一子。结婚以后两口子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13年8月,张某忽然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途逢巨变,一时间不知所措,但因为张某坚决要求离婚,周某经他人的劝说下,与张某于同年8月14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长恒县宏力医院生下一女。周某在离婚后才发现此事,一怒之下,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根据(2013)滑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原告周某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原告周某有权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张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但其要求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由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15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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