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始末】
庞女士与宋先生因公司球赛认识,虽然婚前就了解到宋先生脾气暴躁,但考虑宋先生对庞女士及庞女士与前夫所育儿子都很关心体贴,并且宋先生也一再表示以后不乱发脾气,双方便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均属二婚且各携有一子。
宋先生因为家庭琐事对庞女士大发雷霆,大肆吼叫、辱骂庞女士、摔东西以及用砍骨刀、扳手、锤子等利器打砸家里物品或对着庞女士挥舞上述利器等情况经常发生,这使得庞女士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与伤害,并陷入深深的恐惧中。2019年初,宋先生其实早已出轨另一异性,为此,双方大吵,在此过程中导致庞女士右手中指粉碎性骨折及无名指、右脚大拇指骨折,庞女士因此去医院进行手术并进行钢板和钢钉固定,身心遭受巨大的创伤和痛苦,工作也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而宋先生却不顾庞女士尚未出院,术后伤痛及不能自理的生活情形,对庞女士不闻不问,甚至大吵大闹、打砸家物、威胁恐吓,对庞女士进行人身攻击,还做出很多诸如恶意诽谤等欺辱庞女士的事情。
基于前述种种矛盾与纷争,庞女士与宋先生感情被逐渐消耗殆尽,宋先生却主动提出离婚,并提出要求庞女士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用于生活开支的部分钱款等无理要求。因庞女士不同意宋先生无理的离婚条件,宋先生便百般为难与纠缠庞女士及庞女士儿子,吼叫、辱骂、再次用砍骨刀、扳手等利器砍砸、毁坏家里的电器、电子设备、家具等物品,情绪激动的向庞女士挥舞上述利器并威胁要打死庞女士及庞女士儿子,基于宋先生一贯的暴戾脾性,庞女士明白其威胁、恐吓并不只是说说而已,一旦矛盾升级无法及时阻止,必然会导致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直至2019年6月份的一天,宋先生不顾庞女士反对强行抢走庞女士身份证、工资卡等物品,期间宋先生两次殴打庞女士。后在多次私下索回无果的情况下,庞女士去宋先生公司索要相关物品,宋先生不仅不归还,还要殴打庞女士,在公司同事和保安及时拦阻以及庞女士及时报警的情况下才避免一场悲剧的发生。其后,宋先生经常深夜回家大闹,威胁、恐吓庞女士,庞女士吓得只好每天将门反锁,后期更是有家都不敢回,从此夜不能寐,噩梦连连,身形枯槁。
2019年7月庞女士因无法忍受丈夫宋先生的出轨行为及种种身体及精神暴力行为向株洲市妇联反映和求助,初次见庞女士,其精神状态极差,整个人瘦得不成人形。在了解到其遭遇后,律师建议其立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避免再次遭受家暴,并建议着手提起离婚诉讼,搜集对其有利的证据以争取夫妻共同房产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律师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庞女士虽多次因为丈夫的暴力及暴力威胁报警,但每次报警均没有家暴的明确记录,且庞女士丈夫平时多为谩骂、恐吓、侮辱等精神暴力,因此,如何证明庞女士遭受家暴及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成了难点与关键。在了解到庞女士因为宋先生的家暴被确诊为抑郁障碍之后,律师搜集了诊断证明,紧接着又搜集了大量图片证据,上述证据结合报警记录,最终说服法院下达了人身保护令裁定并向相关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进行了送达,这使得庞女士如再次面临家暴威胁能够获得更多的救助,同时庞女士的丈夫也因此不敢再对庞女士进行家暴,因为一旦宋先生违反保护令裁定将会面临罚款甚至拘留。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下达后,紧接着,律师搜集证据并代为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因双方均想要房屋所有权,但双方又不同意竞价取得,因此房屋的归属最终需要法院判决,这时候如何搜集对庞女士有利的证据就尤其重要。律师首先去房产局调取了庞女士的无房证明,同时了解到宋先生在与前妻离婚时获得了一套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律师去档案馆调取了宋先生与前妻离婚的档案材料,从而证明宋先生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庞女士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且收入水平较低等情况,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法定财产分割原则将夫妻共同房产判决归庞女士所有。
【有法要说】
本案中涉及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结合湖南省实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一步规定和细化,上述两部法律为遭受家暴申请保护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暴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与大众所认为的家暴就是身体暴力的通常理解是不同的,当面临威胁、恐吓等精神暴力时,也应该像本案中的庞女士一样保留证据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在证据的保留上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1.报警,让警察协助制止家暴并作记录;2.拍照,对家暴现场进行拍照或视频;3.因家暴遭受伤害的应积极就医并保留病例资料。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申请保护令才更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