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同居者法院闹分手,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
作者:何从芳 李辉庭      发布时间:2017-09-06 08:25:25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小孩陈乙、陈丙由原告陈甲抚养成年,由被告曾某付给原告陈甲小孩抚养费3万元人民币,被告曾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被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宝马牌小车归被告曾某所有,由被告曾某付给原告陈甲财产分割费5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甲与被告曾某于2005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3月同居生活,20061225日生育儿子陈乙,现跟随女方生活,201189日生育女儿陈丙,现跟随男方生活。原、被告在同居期间,于2015年下半年购买宝马车一台,价值33万元左右,原、被告双方共同使用。原、被告同居期间先开办了模具厂后转为灯饰厂,该厂均已破产,庭审中,原、被告所提供的债务问题,双方说法不一致,且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特别是债权人未到庭接受质证,原告起诉时也未向该院提出诉请,被告也未提出反诉请求,因此,在该案中法院不作处理,但债权人可另行向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是非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但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小孩客观事实存在,应受法律保护,且原、被告同居时的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宝马小车一台双方均予认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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