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在绥宁县妇联的帮助下,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大寨村邓女士申请到了绥宁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县妇联干部和县法院法官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到邓女士手中时,她不停地说:感谢法院,感谢妇联。
邓女士今年41岁,1997年7月与丈夫李某草率结婚。有2个小孩,一儿一女,丈夫李某好逸恶劳,曾有犯罪记录,且性格非常暴躁,经常因小事对邓女士实施家暴,曾在2013年将邓女士的右手打断。今年2月12日,李某因怀疑邓女士有外遇,再次实施家暴,将邓女士的头部打成头皮挫裂伤、身体多处软组织伤的严重后果,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当时派出所对李某给予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禁止家暴的告诫书,但李某并未放在眼里,扬言如找到邓女士就要往死里打。
这次家暴让邓女士彻底心寒,她的忍耐和付出并没有换来丈夫的悔改,反而遭到丈夫更恶劣的暴力伤害。于是她下定决心来到县妇联寻求帮助,想要与丈夫离婚,结束这噩梦般的生活,但又担心丈夫报复她,更残忍地伤害她。
县妇联了解这一情况后,一方面告知邓女士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正式实施,实施家庭暴力是违法的;另一方面积极与县法院取得联系,为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该申请在我县法院属于首次受理,没有先例可循。2月27日,办案法官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依照法律程序调查核实情况后,认定李某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予禁止,向李某发出禁止对其妻子邓女士再行施暴的“保护令”。该“保护令”既有警告和震慑作用,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李某违反“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