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幼儿托管期被咬伤 依法调解化纠纷
作者:李珊珊 颜自明 贺良华      发布时间:2016-11-25 15:36:01

11月24日,娄星区长青司法所与妇联、信访办成功调解一起幼儿在托管期间意外受伤的损害赔偿纠纷。

今年9月,游某将2岁的女儿萱萱放在娄底城区某幼儿园进行全托,园方与周某约定每日的17点至次日8点由周某照顾萱萱的饮食起居。11月14日,萱萱在睡觉时被老鼠咬伤了手指,周某立即带其去接种了狂犬疫苗,由于害怕游某担心,周某未将萱萱被老鼠咬伤一事告诉他。15日萱萱被接回家后,游某发现萱萱的手指肿胀,后来再三逼问周某才得知实情,他非常气愤,认为幼儿园有意隐瞒事情的真相,向幼儿园提出了2万元的赔偿要求,园方与周某则无法接受,双方协商无果,游某无奈之下求助于长青司法所和妇联。

在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对萱萱在幼儿园学习托管期间被老鼠咬伤一事无争议,但对赔偿金额产生较大争议。长青司法所调解员和街道妇联、信访办干部一方面与幼儿家长进行沟通,安抚他们的情绪,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导其放弃不合理、无依据的赔偿要求;另一方面向幼儿园负责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并且对其说明幼儿园未能提供相关无过错证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员们耐心地分析纠纷事实、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一次性支付萱萱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900元,周某一次性赔偿萱萱1900元。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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