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谢军生  阳幸      发布时间:2016-07-04 15:58:27

2016年6月24日,根据申请人卿某的申请,新化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卿某实施人身安全保护。

经查明,申请人卿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某于2012年相识同居,2014年3月6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刘某系申请人卿某的继子。婚后不久,刘某某于2015年10月病故。刘某某死后,申请人卿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共同生活,家庭关系不和睦,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1月至4月期间,被申请人刘某多次采取断掉水电、换掉房屋门锁、丢弃申请人卿某衣服和日常用品等方式骚扰妨碍申请人卿某正常居住,致使申请人卿某不能进入房屋只能借住在亲戚家。卿某多次到妇联诉求,请求妇联出面寻求帮助。在新化县公安局梅苑派出所和上渡村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矛盾没有完全化解。2016年4月21日,卿某与刘某的案件在法院开庭,县妇联余主席、陈部长参与旁听这次审判,但由于双方证据不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6月10日,被申请人刘某在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一中校门口附近见到申请人卿某,用木片殴打申请人卿某,造成申请人卿某头皮破裂。新化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卿某实施殴打、骚扰居住、驱赶出居所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申请人卿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作出如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卿某实施殴打等方式的侵害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卿某实施骚扰、驱赶出居所等妨碍居住生活的行为。被申请人刘某表示会遵守裁定书中的禁止内容,不会对申请人进行任何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六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期内,如被申请人刘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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