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曾凤志
发布时间:2016-06-29 11:26:24
李某红与被申请人王某飞于2007年相识,2008年2月登记结婚,2008年5月生育小孩。自2010年后,被申请人王某飞经常为一些小事辱骂、殴打申请人,多次致伤申请人,使申请人的人身和健康受到了伤害。故李某向双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病历资料、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请求法院禁止丈夫王某飞殴打、威胁、辱骂自己。
6月23日上午,双峰法院、县妇联、永丰派出所、永丰镇人民政府以及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经过听证后作出裁定,支持了李某红的要求,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双峰法院颁布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李某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飞对申请人李某红实施辱骂、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如被申请人王某飞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