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衡东县妇联、县司法局和县法院加大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月21日,衡东县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发出衡阳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发出全国首份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罚单”。
家暴受害妇女获法律援助
2016年3月15日,衡东县妇联和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杨桥镇荆竹村6组村民雷某的求助,称其本人及家属长期遭受其丈夫刘某家庭暴力,请求得到保护并解除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妇联和法援中心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经查实,雷某与刘某(株洲县龙凤乡人)于2002年1月31日在衡东县杨桥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刘某入赘雷某家。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刘某经常对雷某及家庭成员暴力相向。自2015年2月15日开始,刘某先后四次对雷某及家人施暴,经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口头训诫、没收刀具、责令赔偿损失、出具书面保证等处罚措施。刘某非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反而变本加厉对雷某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3月21日,衡东县妇联、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专人与雷某一同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天签发
接到雷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衡东县人民法院非常重视,依法受理,审查发现,2015年,雷某曾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对儿子漠不关心,有家庭暴力”为由,向衡东县法院起诉离婚。但雷某未能提供支持上述离婚理由的证据,法院驳回了雷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事后,刘某依然没有停止家暴行为,忍无可忍的雷某多次向警方报警求助,其中2015年4月8日、2015年6月1日、2016年2月9日的冲突事件均有公安报警记录证实。依据公安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法院当天依法开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对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辱骂、威胁、殴打、残害等行为的家庭暴力;禁止刘某骚扰、跟踪申请人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或与上述人员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有效期为3个月。为了避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遇冷”,3月21日,县妇联、县法律援助中心派出专人与承办法官横跨衡东与株洲两县,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和两地派出所、村委会直接送达6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水月镜花
刘某以身试法,自食苦果。3月23日晚,刘某在吃饭的时候喝了点酒,认为岳父在包庇雷某,自己心里很不舒服,便与岳父发生了争吵。站在旁边的岳母谭某开口说了几句,刘某认为岳母谭某在帮腔,心里更是生气,便趁着酒劲,将自己面前的瓷饭碗向谭某扫去,砸中谭某额头导致伤肿。随后又在与岳父的争吵中将饭桌面板砸到地上。后在当地派出所出警后方得以平息。在得到当地派出所信息反馈后,县法院对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进行了审查,并询问了当事人刘某,认为刘某于23日晚砸伤谭某,毁损财物属实,明显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性规定,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刘某拘留十日。并于当日晚移送至当地拘留所执行。这也是全国首份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