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成功调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
作者:桂阳县妇联 曹丽霞
发布时间:2015-07-13 16:29:51
近日,县妇联办公室接到一位上访求助者李某,系桂阳县鹿峰街道子龙村子龙组村民。2007年9月9日,李某与该村民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子龙村子龙组给予了李某同子龙组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2011年3月,因感情不和李某与刘某协议离婚。2014年6、7月份,因修马鞍大道,该村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征地款及安置费等共计387万元。该村组民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到组里去”借钱”,每人能”借”14000元。该村以李某已经与刘某离婚为由拒绝”借钱”给李某。为此,李某到县妇联上访求助,要求与子龙村子龙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县妇联工作人员立即与妇联维权律师取得联系,在鹿峰街道办妇联的配合下,深入子龙村子龙组调取相关证据,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外嫁妇女及离异妇女的户口所在地村、组不能以本村的妇女外嫁或者离异为由不让其与本村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最终,由子龙村子龙组支付李某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共计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