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3年“三八”期间,市妇联接到衡南县三塘镇三元村的肖某某投诉,反映自己及女儿的土地权益受到了侵害,希望得到市妇联的帮助。肖某某系衡南县三塘镇三元村村民,她身患残疾,既是侏儒又是驼背。成年后肖某某招婿上门留在本村,育有一个女儿现年11岁,其丈夫在多年前因故去世。丈夫去世后肖某某改嫁到衡阳县,自己与女儿户口仍留在三元村。2010年,随着三塘镇的开发,三元村部分土地被征收,组里也因此得到100多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肖某某认为自己虽然改嫁,但户籍仍在三元村,自己及女儿作为三元村村民,应该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肖某某及其女儿是否享有分配权却遭到了组里大多数村民的反对。村民们认为,按照村规民约,“外嫁女”、“倒插门”及其子女不享受土地承包权。肖某某招郎在先,她的女儿属于“倒插门”子女,她本人在前夫去世后改嫁至衡阳县,属于“外嫁女”,都不应享受本村土地承包权,因此土地征收补偿款不予分配。2011年4月,肖某某一纸诉状将三元村谢家湾组告上法庭,要求村组支付自己及女儿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23928.5元。2011年8月衡南县人民法院三塘镇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要求原告肖某某提交三元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但是分配方案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肖某某一直未能取得这份分配方案。因为缺少证据,这个案子审而未结,之后又恰逢镇法庭人事变动庭长空缺,肖某某土地权益纠纷一案无人问津,以至延误至今。
了解情况后,市、县、镇三级妇联共同来到三塘镇法庭,请求法庭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肖某某及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三塘镇法庭新任庭长刘祖信高度重视此案,在缺少证据的前提下,刘庭长提出由法庭牵头,妇联协助,约请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进行协调、沟通,以庭外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在各级妇联组织及法庭的积极协调、推动下,肖某某终于拿到了自己及女儿的23928.5元土地补偿款。
二、成功原因:
一是领导重视。近几年,由于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区扩建以及各类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使征地面积扩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较为突出,衡阳市妇联对此高度重视。2012年,市妇联联合市农办开展衡阳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调研。调研组对十二个县市区近年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进行统计分析,深入了解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状况,并提出强化立法、严格执法、提高妇女参选参政比例、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等有效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理化建议,为本案的成功打下基础。
二是舆论压力。今年“三八” 期间,衡阳市妇联与衡阳都市频道联合推出以“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三八”妇女节维权系列报道“聆听花开的声音”,把各级妇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全过程展现在全市电视观众面前。肖高桂土地权益一案作为典型案例纳入了系列报道,媒体的介入给当地村委会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是当地法庭的大力支持。新任衡南县人民法院三塘镇法庭庭长刘祖信对此案非常支持,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提出庭外和解的意见,由法庭牵头,妇联协助,召集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是基层妇联的积极作用。衡南县三塘镇妇联主席王红艳在本案的调解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村支书不在当地,王红艳通过电话担当起村委会与肖某某之间的调解员。对村支书,王红艳从更有利于村民之间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大局出发,劝说村委会依法依规补发肖某某母女的征地补偿款。通过不厌其烦的释法明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逐步加深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消除了思想顾虑;肖某某提出除土地征收补偿款外,村委会还需支付案件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及几年来的精神损失费。王红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肖某某放弃附加费用,并敢说敢当为其向村委会作保,保证肖某某在分得征地补偿款后不再提出附加要求,使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五是肖某某自身原因。肖某某身患残疾,家庭也不富裕。
综合以上因素,肖某某拿到了属于自己和女儿的征地补偿款,历时三年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