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拒发土地补偿款 外嫁女维权享受权利
作者:李剑平 曹丽琼
发布时间:2013-08-20 16:58:48
村民立约外嫁女不得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外嫁女将其所在村民小组告上法院,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17660元。近日,在永兴县妇联的积极协调下,永兴县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78年的黄某,生于永兴县便江镇某村民小组,户口亦登记在该村民小组。2004年,黄某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2008年以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陆续向本组村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共计17660元。村民经开会商讨决议,以黄某已出嫁,不具备村民资格为由,不分配补偿款。黄某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调处,在无效的情况下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县妇联、法院有关人员就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经法院办案人员审理认为,黄某出生时户籍登记在村组,已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与家庭成员一起承包经营组上土地,结婚后户籍并未迁出,也未在夫家重新分得承包地,又未在夫家长期固定生产、生活,故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村民小组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征地补偿款,对其集体经济成员应同等对待。黄某作为村组的集体成员,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