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妇联深度关注衡南县母子“以暴制暴”案
作者:衡阳市妇联权益部 刘思琳、肖裕民      发布时间:2013-04-12 11:47:33

(衡阳市妇联协同市中院到衡南县谭子山镇长龙村实地取证。)

(被害人谢某的直属亲戚联名上书为张明母子求情,希望法院从轻判处张明。)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恶性案件,各级妇联历来高度重视“以暴制暴”案件。衡南县谭子山镇长龙村张明母子“以暴制暴”案发生后,衡阳市妇联迅速介入,对案件背景及案情进行调查了解。

4月11日,衡阳市妇联协同市中院到衡南县谭子山镇长龙村实地调查取证。为获得真实、有利证据,市中院、市妇联一行走访了被害人谢某所在的谭子山长龙村,认真听取村委会、被害人亲属及部分村民意见,深入了解被害人谢某生前和张明(化名)母子的家庭生活情况。

据调查,死者谢某生前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生计完全靠其妻子一人种田及打零工艰难维持,谢某长期酗酒生事,酒醉后经常对母子两拳脚相加、骚扰民众,民愤较大。案发后,当地群众联名上书,证明谢某长期对周桂花母子殴打、虐待,有严重的家暴情节,希望法院对张明母子从轻处理。谢某的亲属均证实被告张明是在一种长期遭受暴力迫害下因情绪激愤无心之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一致向法院提出对张明母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口头和书面请求。

了解情况后,衡阳市妇联致函市中院,请求市中院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在长期遭受暴力的情况下,为摆脱施暴方或保护家人,杀害或伤害施暴方,构成犯罪的,在审理时应充分考虑引发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对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真诚悔罪,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之规定,对张明母子从轻、减轻判处。

近年来,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衡阳市妇联多措并举,明确把家庭暴力纳入110接处警范围; 12个县市区全面畅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完善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工作部、家庭暴力投诉站、救助站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与家庭暴力典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畅通妇女求助渠道;率先全国在市中院及其下辖的12个法院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2009年,衡阳首份“人身保护令”由珠晖区人民法院签发,成功运用司法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了衡阳国家公权力介入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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