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孩子很热心,经常帮邻居们的忙。”日前,湖南省长沙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邹媛在该县江背镇,对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小李回访时,当地村民如是说。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1995年出生的小李读高中时因家庭困难而辍学。2011年5月,小李以手机游戏诱惑江背镇一名7岁儿童,并与同伙小王(系成年人)先后4次进入其家中,盗窃极品芙蓉王香烟12条,经鉴定价值5278元,两人一同将其销售后得赃款5220余元。同年9月22日,小李投案自首,小王随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2012年5月,小李、小王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邹媛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小李案发时只有16岁,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随后,邹媛先后到小李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到小李平日表现比较好,其家人案发后主动退还了所有赃款,并取得了受害者的原谅。8月6日,该院遂对小李和小王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小李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邹媛表示,不起诉决定书不进入人事档案,有条件地在检察机关内部封存,非经特定程序不得对外披露。未成年人将交由其家庭或者社区矫正中心,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长沙县检察院作为实施《长沙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重点成员单位,一直注重妇女儿童的权益维护和发展。2012年5月正式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试点工作,先后成立了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并研究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试点方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等,还专门成立了法治宣讲队,深入中小学校开展法治讲座10余场次,加强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