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桃源县妇联副主席王桂林与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一道下到桃花源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女童伤害案。
原告曾飞辉,女,现年9岁,为芦花潭乡中心小学学生。2011年5月3日上午,五一劳动节假期结束,曾飞辉(寄宿制学生)回到学校。因教室门没有开,便与同学按照班主任老师五一劳动节放假前的要求,到副班长何雨芹的父亲何明建卖大米的商店拿教室门钥匙,被垮塌下来的商店门口堆放的米袋砸伤右腿,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代理人(曾飞辉父母)认为,原告受伤是因为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何明建米店袋装米堆放方式不当共同造成,上述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3742.52元。
被告方学校认为曾飞辉在非正常教学时间回到学校,此间原告的管理责任人仍应是其监护人而不是校方,且伤害案发生地点并非校园内,故此,此案主要责任不应是校方。
被告方何明建认为是学校主张将教室门钥匙存放在他的米店,且米袋垮塌下来是意外事故,并不是他本人主观行为,因此也不应负主要责任。
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桃花源法庭提起诉讼,三方均聘请了律师委托代理诉讼。桃花源法庭先后对此案件进行了5次调解,均未成功。4月12日,桃源县妇联副主席王桂林与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一道前往桃花源法庭参与调解。王桂林分别向三方分析了此案中三方各自的责任所在和存在的疏忽,并从保护女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向学校和何明建进行了深入阐述和引导教育。最终三方同意庭外和解,学校、何明建分别赔偿曾飞辉12000元、16000元。一起历时将近一年的女童伤害案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图:案件调解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