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据调查,再婚家庭结构的复杂性、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家庭成员在经济、生活、婚姻等方面容易发生矛盾,轻则口角纠纷,重则发生身体伤害,笔者想结合妇联信访实际,呼吁社会世俗消除对再婚妇女的歧视,关注再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艰辛,尊重和依法保护她们合法的婚姻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倡导尽早构建社区、乡镇、单位、司法、公安、法院六位一体的反家暴工作模式,保障妇女合法的婚姻权,促进男女平等,打破传统的男女社会架构,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一、基本案情张某(女,51岁)2011年4月2日到我县妇联上访求助,张某诉称,张某离异后于2000年经人介绍与本县向某相识(向某1999年离异,小孩随向某生活,共同房产归向某所有),2006年登记结婚,二人再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张某以个人再婚前的积蓄为向某偿还再婚前4万余元债务。后向某因公致残。向某住院半年期间,张某细心陪护照顾,任劳任怨,为此放弃了在社区任职的机会,向某之子从未到医院陪护。为了帮向某儿子解决工作,张某前后奔波三年,成其所愿。2011年2月,向某儿子结婚,因需支付女方彩礼而多次向二老索要资金,恶意争执中致向某旧病复发再次住院。向某出院后,向某前妻及儿子等人强行将向某接走,人为造成向某、张某分居,迫使张某脱离对向某的监护权。张某多次前往看望向某,均遭到向某之子和向的前妻拒绝、阻挠和打骂。(因向某前妻曾多次要求与其复婚,均遭到向某拒绝,前妻对张某怀恨在心,向某之子便将生母接回家声称照顾父亲。)今年五月,向某儿子将向某带到县财政局办理工资卡挂失,并另设户头,致张某保管的向某工资卡无法使用。向某之子及向某之子请来的代理人还授意向某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经法院做工作,裁定准予向某撤诉。其子不甘心,于七月份委托代理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向某、张某婚姻登记无效,法院定于8月下旬开庭审理,张某反诉,最后以张某胜诉而终结。
二、办案思路我们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再婚家庭妇女遭遇暴力侵害事件。体现在:1、向某之子与向某前妻对张某的合法婚姻的非法干涉;2、向某之子与向的前妻对张某人身、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侵占3、张某系再婚家庭,因其结构的特殊性、张某地位的特殊性,张某是现有家庭的弱者,是社会典型的弱势群体。4、向某离婚时的住房归其父子俩共同所有,考虑到其子婚期将至,做好张某思想工作,依法解答此房属老伴的再婚前财产。
三、处理过程
(一)向某之子为向张某、向某二老索要结婚彩礼引发纠纷,进而发展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此前,该纠纷经当地司法所多次接待、调解,均因向某之子不予配合而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此后又因向某监护权、工资卡等问题,进而发展成向某之子、向某前妻对张某张的暴力殴打,当地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两次处理,责成向某之子赔偿医药费1000余元,该赔偿费用后来从向某工资卡里支付。
(二)县妇联接访后,及时解答咨询的有关问题,说明该房为向某再婚前财产。并积极与向某之子所在单位领导沟通协调,牵头向某之子单位领导、当地镇政府领导,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但也均因向某之子、向某前妻无理取闹而无疾而终。
(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调解、判决,切实维护再婚妇女合法权益,妇联在司法、公安、法院、单位、乡镇等处理阶段均积极参与组织协调。
(四)将向某再婚前住房经过公证处过户到其子名下,用于儿子结婚,张某与向某一起生活,住张某再婚前个人所有的住房。目前向某在张某精心照料下,身体慢慢恢复。
四、家暴原因分析
就本案来说,我们认为,引发家暴的原因有:
1、张某性格懦弱,是引发本案家庭暴力当事人的自身原因。张某尽管遭到人身打骂、经济制约和精神侵害,但她认为自己年岁较大,脱离本家庭无法再能组成新家庭,看在老伴的份上一直默默忍受,更不愿意舍弃老伴而离婚,总认为对老伴的感情丢不下。不愿反抗,也无力反抗;
2、“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社会漠然态度,是引发家暴的社会原因。传统观念认为家庭矛盾只涉及家庭成员,无害于社会,因为没有伤害到别人,就算是激化成家庭暴力,仍认为是家务事。邻里、社区、公安等都认为不好介入,或认为不好深层次介入,导致家庭纠纷向家庭暴力演化;
3、“有奶便是娘”、“啃老才养老”、社会就业压力、收入低微,是引发家暴的道德原因和经济原因。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钱是我娘亲”、“孩子结婚是父母的责任”等“物本主义”陈旧道德观念影响深远。本案中,向某前妻、未婚儿媳、张某均为无职业人员,经济收入有限。向某、张某为向某之子就业、向某治病花费所有积蓄,仅剩向某退休工资维持基本生活,造成无力支付结婚彩礼,成为引发家暴的经济根源;
4、当事人之间存在认识误区。本案中向某之子怕张某与其争夺房产,对张某存有戒备心理。而张某认为自己已经与老伴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有权利居住使用该房。
5、反家暴立法不安完备和现有法律操作性不强,是引发家暴的法律原因。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过于概括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具体措施规定,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
五、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反家暴治安防控体系及机制。 一是建立反家暴志愿者队伍(由社区民警、五老人员、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干部、巾帼志愿者等熟悉当地社情人员组成),及时掌握家暴信息。二是对有家暴倾向及重点户,以户为单位建卡登记实行动态排查、静态归档,落实重点户结对帮教、疏导、化解。三是以公安为主导、妇联协调发挥群防群治功能,加强邻里、媒体、社会团体、所在单位的监督。
(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1、对单位在职人员要健立健全个人家暴档卡、列入单位综治考评,与个人招聘录用、年终评先评优、目标考核、工资晋级、提拔使用、法律、思想道德建设等相结合,从而更能有效防止在职人员实施家暴,单位也可以从政治、行政、经济、人事管理、综治等方面有效遏制在职人员家暴行为。2、 提高家暴在单位综治考评分值,促使单位及领导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
(三)完善处理措施和程序1、公安依暴力情节加强打击力度,对偶然实施家暴者且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说服教育,对造成轻伤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对严重危及受害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涉暴嫌疑人快速取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特别是对生活困难的受害者要给予减免相关鉴定费用,依法严惩。2、 加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出台公安机关处理家暴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3、基层派出所要有一套完整的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防止矛盾激化的预警机制。
(四)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在财产领域的事前预防功能由于再婚家庭结构的复杂性,涉及财产领域的矛盾更复杂,为了更好的预防为此而造成的家庭暴力,需要公证机关的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公证知识,逐步提高公民的财产公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