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桂阳妇联积极为外嫁女维权
作者:王姣良
发布时间:2011-11-15 09:29:40
桂阳县城郊乡李小丽2006年12月嫁到本县另一村委会,户口一直在娘家,从未迁出过。前段时间村里有土地补偿款按人平1500元发放却没她的份,理由是其已出嫁。在县妇联办公室,说起这事李小丽很是气愤。县妇联维权部领导通过核实情况,与村委会干部交协不顺的情况下,引导李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在县妇联领导的协调下,桂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通过调查取证,法院认为,被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组织的成员权利义务平等;且根据户籍管理政策,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均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案原告李小丽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婚后也未迁出,因此法院判决外嫁女李小丽享有与某村委会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权利,发放征用土地补偿款2500元。
桂阳县妇联维权部王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