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一石激起千层浪,司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议论,同时也引发了广大农村妇女和农村妇联干部的激烈讨论,在认真解读解释(三)的具体内容时,大家都感觉条文的出台是以城市家庭为背景,没有体现出我国广大农村家庭的背景,没有顾及城乡家庭差别现状,完全忽视了农村妇女权益。在农村,一直还是“女随男”男婚女嫁格局。在现实中,“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在娘家的财产权继承权很难主张,离婚农村妇女本来在离婚时就很难在夫家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司法解释(三)更将这个群体推到无家可归,无房可住的孤立困境。因为在农村婚姻中,从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男方置房产,女方陪嫁妆,嫁妆大多是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此时除了房屋,嫁妆中几乎剩不下什么真正的财产。此时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由于房子多是婚前建成,而且资金大多来源于男方父母和男方本人的积蓄或贷款,一般房屋也登记在男方或男方父母名下,按司法解释(三),房子肯定归男方所有,如果是贷款或借款建成,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肯定是承担了还贷的责任的。司法解释三虽提出,对承担还款责任,“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个表达的伸缩性太大,在现实中很少给予充足的补偿。更有甚者上了法院,法院如果要女方举证“债务的存在或还贷的依据”这基本上是不可能,一是因为农村民间借贷少有凭证,亲戚邻里多是口说为凭,二是即便有凭证,因不一定是既往不咎媳妇当家也不一定过女方手或保存了下来。至此,农村离婚妇女在夫家生儿育女,侍奉公婆多年,在司法解释(三)的判离下一无所有,净身出门。法律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者的,但此条文,完全忽视了农村妇女的权益,未体现出法律的初衷。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夫妻占我国夫妻总量的大多数。一直以来,农村妇女权益主张十分艰难,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有名无实,失婚就意味着失地,再加上现在失婚还将意味着失房,弱势的农村失婚妇女将无法生存,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