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2日正式发布,13日开始正式施行。解释三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为有效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参考。 妇联干部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学好法方能更好地用好法。具体而言,解释三注入了以下新理念:
1、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对这一问题首次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2、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考虑到了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就是说,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这个赠与没有经过公证。
4、关于孩子,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5、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的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
给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6、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7、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8、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司法解释还照顾另一种新的情况,就是婚内夫妻间的借债行为。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也就是说,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钱,不过离婚时这笔账是要算清楚的,"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