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圆满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作者:长沙市妇儿工委办      发布时间:2011-07-14 17:24:30

 

近年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落实2001-2010年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相关法律宣传普及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有效推动了长沙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不断深入,促进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同期犯罪人数中的比例不断下降。主要做法是:

一、上下联动,全力构建网格化的工作格局

中院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依法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办事机构专门化。中院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并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成立了妇儿工作专项办公室,专门负责妇儿权益保护专项工作。为开展好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妇儿工作专项办公室吸收了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知产涉外庭、执行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并在庭室中设立人员相对固定的专项刑事、民事审判合议庭。实行目标管理,对分解到各个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实行目标责任量化,做到指标管理细化,责任管理强化。

二是工作措施综治化。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公正长沙行等活动,以开设宣传栏、开展法律咨询、散发法制宣传材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营造妇女儿童维权的良好氛围,提高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以各项活动为载体,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

三是横向联系常态化。加强与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综合治理。主动到居委会、村委会调查,了解涉案受害妇女、儿童或犯罪妇女、未成年人的状况,动员基层组织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判刑后对受害者及亲属的安抚工作,化解家庭矛盾,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新的犯罪苗头。利用三八妇女节及六一儿童节等特殊节日,组织或参加主题座谈会,与相关单位、团体共同交流维权方面的经验,促进审判。

二、刚柔相济,致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近年来,中院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快速、有效地审理涉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民商事案件。

一是深入开展反家暴专项审判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深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201011月,中院公布实施了《关于深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五个试点区县法院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提高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技巧培训班,多次联合妇联等相关单位召开反家暴研讨会。2009年以来,中院共指导基层法院发人身保护裁定10余宗。20108月,中院发出了全国中院第一份人身保护裁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等国家级媒体对此给予报道,在全国范围内推介了中院反家暴审判工作经验。

二是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财产权利犯罪。2009年至今,全市两级法院共计收受涉及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以及被告人为女性和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共计675826人。其中,中院共收受一审强奸案69人,拐卖妇女、儿童案15人,对其中的1人处以死刑、1人处以死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妇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

三是积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民事权益。中院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理中,吸纳了一些高素质的妇联干部、教育工作者担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利用她们熟悉妇女儿童心理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特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而更加细致、更加充分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针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院进行认真的归纳和总结,形成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导意见》。如规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征求其意见;注重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息诉和和解思想工作;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指定监护人;案件开庭前先进行调解,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至最低点。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智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2010年以来中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235件,其中调解(含撤诉)结案87件,调撤率达37.02%

三、惩教并举,努力实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目标

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例情况方面,2000年为9.83%2001年为9.70%2002年为9.85%2003年为9.29%2004年为8.97%2005年为8.64%2006年为8.78%2007年为8.28%2008年为7.71%2009年为6.36%2010年为6.21%,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同期犯罪人数的比例呈总体和逐年不断下降的趋势。

一是着眼实施专业保护,不断完善少年审判组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理方式方法、庭审功能定位以及法官办案素质等方面,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均应实行专业化的要求。按传统的做法,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按案由不同分归不同的庭室审理,已难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客观需要和发展趋势。为此,中院在成立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的基础上,于2010年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设庭长1名、副庭长2名,配备2个合议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主要职责为案件审理,负责庭前庭后与学校、家庭、社区沟通,负责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的矫正指导工作以及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在法官的资格和素质要求上,不仅要求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特别是教育感化青少年的能力,并努力保证稳定性。开福区、浏阳市法院也已在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的基础上,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便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全面的、专业的保护。在个案的审判中,认真落实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着眼点应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一是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在个案中准确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把握好处罚尺度,做到罚当其罪,兼顾教育其人。二是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根据刑法规定,当从轻的从轻,当减刑的减刑。三是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多适用缓刑。实践证明,将那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判处缓刑,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中接受监管改造,既有利于他们积极改过自新,也可有效避免判处实刑后服刑时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

二是着眼预防再次犯罪,做深做足庭审教育文章。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惩罚;另一方面,他们的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尚未形成,理性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这个时候,最需要正确的引导和理性的点拨。为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中院紧紧抓住庭审这一有利时机,加大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针对性教育力度。一是坚持开庭前与被告人见面,在告知其诉讼权利的同时,注重了解其犯罪原因,进行庭前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其在心灵上对犯罪后果有所触动;二是坚持与法定代理人见面,必要时到被告人住所地了解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其犯罪根源,找准感化点和突破点,为庭审教育作好充分准备;三是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庭审中,审判人员要语气和缓、有耐心,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态度平缓又不失严肃,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待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四是合理设置庭审教育环节。把庭审教育阶段确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因为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对未成年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有了大致了解,这时进行教育针对性更强。五是分类确定教育侧重点。审判人员充分引导诉讼各方从各自职责出发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公诉人员侧重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迫使其产生悔罪意识。法定代理人侧重从家庭角度指出犯罪不仅给社会、被害人造成危害,也给个人前途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促使其产生内疚感、责任感。审判人员侧重运用庭前准备的背景材料和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分析罪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庭作课堂,使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

三是着眼促进回归社会,大力开展人格综合矫治。一是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的制作。在事实部分,概括写明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成因并进行分析,这既有利于教育挽救,又为是否能够从轻、减轻处罚、能否适用缓刑提供事实依据。在理由部分,除了论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外,还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阐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理由。二是重视发挥宣判教育功能。审判人员在宣判时向被告人讲明判决的法律依据,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与预期值相差甚远时,产生不认罪伏法的抵触心理。三是加强思想教育疏导。实践中,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存在盲目乐观、自以为万事大吉的心态,而判处实刑尤其是较长刑期的未成年人则消极悲观、心灰意冷。因此,审判人员加强这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告知放到社会中改造的缓刑少年犯一定要循规蹈矩,不要重蹈覆辙,对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要他们安心劳动改造,树立信心,争取减刑。四是建立缓刑回访制度。在对未成年罪犯宣告缓刑后,要求其定时汇报思想,并建立档案,随时掌握他们的最新思想动态,确保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五是积极参与教育改造过程。加强与少年犯管教所的联系,进一步向后延伸少年审判工作职能,积极参与对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六是建立特邀陪审员工作制度。特邀了学校、妇联、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让他们与法院一道在庭前、庭中、庭后等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以便更有效的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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