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离婚 施暴者赔偿
作者:江华县妇联
发布时间:2011-05-10 11:17:45
江华县沱江镇的张某与王某于2009年12月6日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张某多次动手打骂王某,王某曾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妇联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也多次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但张某仍恶习未改。2010年12月,张某再次打骂王某,导致王某住院治疗。王某痊愈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认为张某婚内使用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他赔偿损失20000亓。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妇联的《证明》、公安机关的《调解书》医院的《门诊病历》,以此证明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江华县法院判决准许王某与张某离婚,张某赔偿王某的损失10000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