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熊志山      发布时间:2011-04-16 07:33:08

     为进一步做好浏阳市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司法保护工作,深入推进全国妇联/联合国人口基金社会性别平等项目在浏阳的实施,4月14日,在对受害人实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家事审判案件中,浏阳市妇联联合人民法院、公安局和荷花街道等单位向荷花街道张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这是该市发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在收到人身保护令裁定后,表示按照裁定执行,不再对亲属实施暴力。这是2010年1月4日浏阳市《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工作意见》实施以来,全市首次发出的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规定:禁止被告张某某威胁、殴打其女张某;禁止被告张某某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本裁定有效期6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罚。

    2000年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孩张某由其父张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2011年3月26日被告之女张某(14岁)的一封《恳求司法部门还我自由》的书信道出多年来其父屡次酒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种种事实,张某在该书信中称:其父自其记事起,每次醉酒后就拿其出气,经常打得其遍体鳞伤,曾将张某推入河中,后被人救起;2011年3月19日无故掐张某脖子、扇其耳光至脸肿。为此张某小小年纪就常年生活在恐惧之中,曾一度想一死了之,学习成绩更是严重下降。2011年4月6日张某之母胡某某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4月11日,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请求法院禁止被告张某某再行施暴。为查明事实,案件承办法官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村、组调查、核实,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后,认定被告存在对张某使用家庭暴力的可能,遂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向市妇联、当地派出所、村、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请其保持警觉,切实履行保护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未成年人的幸福和平安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暴力不仅伤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而且侵犯妇女、儿童人格尊严,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的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相关职能部门也认为家务事不宜过多干涉,导致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力度不够。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目的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它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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