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女性劳动者须维护特殊权益
作者:黎伟
发布时间:2011-02-14 10:12:10
在劳动保障工作中,保护妇女劳动权利就是劳保的重中之重。近几年,岳阳楼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处过多起涉嫌危害妇女劳动权利的案件。下面介绍其中的一个案例:
案例:2010年,岳阳楼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城郊结合部一家小型钢厂竟然使用女工进行高强度的高温作业,明显违反规定而且非常危险,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老板进行整改,经营者立即重新安排了人员并对从事高强度高温作业的妇女给予了适当的经济补偿。城区某西餐厅在一名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单方面不发工资,并解除合同,劳动者向岳阳楼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经协商,西餐厅给予劳动者2800元经济补偿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分析: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些使用女性劳动者的违法案例中,虽然部分女性劳动者自愿并申请与男性劳动者同工同酬,但这也是不允许的。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用女性劳动者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对女性孕期、产期以及劳动强度的相关规定。违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