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李芬等2人反映土地征收补偿款不能正常领取上访到百亩乡妇联,乡妇联给主要领导汇报后,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以乡党委委员张梁毅为组长,妇联、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合调查工作组,深入到百亩乡大井村相关组进行了调查,并多次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进行研究解决。
经调查,大井村李芬、李长贵等三人均系百亩乡大井村桃树组村民,都是农村户口,结婚后户口均未迁出,承包地都没有变更,且履行了村集体的有关权利的义务,参加了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各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三人应享受本村组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分配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大井村桃村组在分配土地征收费过程中,未及时分配给上述二人的做法欠妥,且有违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调查情况,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一方面由乡妇联深入村、组及农户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及思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乡政府专门下发红头文件(百政发[2010]16号)责令要求大井村在一个月内李芬等人所一访的问题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落实到位。2010年11月12日,由乡党委委员张梁毅同志、乡妇联蒋丽清同志再次组织村支两委和组委会成员召开乡、村、组三级联系会议就如何落实李芬等人反应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目前,李芬等二人已拿到本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百亩乡妇联20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