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从省司法学校法律系毕业的范卉来到临湘市人民法院实习。她对未来充满梦想,梦想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女法官,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是,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总是那么大——1998年10月,她被分配至临湘市司法局;2003年5月调入忠防镇从事乡镇妇联工作;2005年当选为临湘市法院人民陪审员; 2008年调入市妇联任维权专干,继而分管维权信访工作。从乡镇妇联到市妇联,七年多时间,几多耕耘,更多收获。
(一)早在乡镇工作时,作为基层女干部,想做的太多,可限于精力和经费,能做的又很少。范卉利用自己学法律的特长,在妇女干部例会上增加了普法学习的议程。从《婚姻法》基本常识,到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特别是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处置等等,她结合法律常识和法规条文,从网上找来最新最贴近生活的案例,生动讲述,大大开阔了姐妹们的眼界,让大家懂得知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正是如此,范卉加强了业务知识学习,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作为人民陪审员,她绝不允许自己“陪而不审”,在个案合议时,她都能独立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充分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受到了法院上下和当事人的尊重。2006年,因为突出表现,范卉被评为湖南省优秀人民陪审员,其先进事迹报到于《中国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月刊第十期)。
(二)妇儿利益无小事。在一起团伙抢劫案中,最小的犯罪嫌疑人小A不到15岁。开庭前,范卉多次翻阅了小A的案卷。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庭审情况,她在合议时力排众议,对小A的量刑强调了三个法定情节:第一,小A系未成年人,且实施犯罪时刚满14周岁;第二,小A受他人唆使参与抢劫,未起到主要作用也未参与分赃,系从犯;第三,小A案发后揭发了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有一般立功表现。同时她还提出了两个细节:小A离校不久,因父母在外无人管教才走上犯罪道路,是初犯,其主观恶性并不大;案发后,小A数次泪流满面,真心悔过,深知对不起远在深圳的父母,说明他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可改造性。因此她建议在法定刑期幅度内予以最轻处罚。此案报院长批准后,小A仅获3年有期徒刑。
(三)对当事人育有小孩的离婚纠纷,范卉总是积极调解,甚至上门做工作。她接到过这样一例信访:高某是一位农村妇女,婚后丈夫疑心她与其他男子有染,对她长期拳脚相加,变着法子折磨她。解开上衣,高某泣不成声,“这是他烙下的烟头印!我要离婚!”胸前伤痕累累,新旧不一,真是触目惊心啊,范卉那颗易感而善良的心被深深震撼了!高某提出离婚并主张女儿由自己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但男方也强烈要求抚养女儿。范卉由此判断,男方脾气暴躁,此案不宜提起诉讼程序;再则,这男人的良心还没完全泯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女儿,爱心的焦点也在女儿,这就是调解的契机。经过反复做工作,高某的丈夫仍不愿来妇联,她就上门找到他,首先严厉指出他有家庭暴力行为,情节恶劣,理应受到刑罚制裁,是高某看到女儿份上不予追究;接着细述女孩随母亲生活的方便,请他尊重女儿的意愿,并告诉他“为争夺女儿抚养权闹得你死我活,其实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她将来的心理也不会健康。”几个回合下来,他的思想才有些松动。经过走访,了解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后,范卉又再次找到高某,劝她放弃一些条件,以求在抚养费上与丈夫达成一致。最后他们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像这种纠纷能调解下来,还真不容易。事后范卉有很多感慨,也有一种无能为力的感觉。婚姻的解除,或者经济上的补偿,能弥补妇女同胞身心所受的创伤吗?为了她们的婚姻幸福,为了她们的身心健康,为了她们的生存权不再受到威胁和迫害,作为一名维权工作者,我还能做什么,我该怎么做?
妇女工作,很清苦,责任却重大。只有把自己的善良、仁爱融入到弱势群体当中,只有把她们的疾苦当作是自己在受煎熬,我们才算把肩上的担子挑起来了,我们的智慧和才华才能得以充分体现,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虽然这辈子没成为法官,但范卉同样成为了正义和仁爱的化身,同样走在充满阳光和希望的旅途上,依然在圆一个梦,无怨无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