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外嫁女要求分配集体征地补偿款获法院支持
作者:桂阳县妇联
发布时间:2010-10-08 17:27:59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外嫁女权益纠纷案,判决认定外嫁女肖某享有与某村委会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权利,由某村委会给付肖某征用土地补偿费15000元。
经审理查明,肖某生于被告处,2006年12月与县另一村委会成员刘某结婚。婚后,肖某的户口仍在被告处。2008年,被告的集体土地被征用,按分配方案人平分得15000元,而肖某却被告知不能参与分配,理由是其已出嫁。因此,肖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与被告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组织的成员权利义务平等,且根据户籍管理政策,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均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案肖某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婚后也未迁出,因此原告理应享有与被告其他成员同等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