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妇联为出嫁女讨回合法土地权益
作者:衡山县妇联 旷曲薇      发布时间:2010-08-20 11:27:24

案件基本情况

周洪玉、龙冬云、秦玉兰、成桃秀、秦玉英、陈香如、刘安华七人,系衡山县开云镇大桥社区十组(原清凉村七组)居民。丈夫均是城镇户口,因当时政策原因女方无法在夫家落户,故户口一直未从娘家迁出。结婚至今二十多年来,七人履行了村民应尽的义务,也依法享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村民待遇。2009年村里土地被征收,组里作出七人不享受土地补偿款的决定,七人不服并到镇妇联反映情况希望得到解决。2009年7月24日,开云镇政府、镇妇联和大桥社区居委会出面协调,组织该组村民代表签订了一个收回七位出嫁女承包责任地,只参与本年本次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而不再享受日后任何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权的协议。七人对此协议提出异议,为此到县妇联请求帮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县妇联变被动为主动,多次深入村组调查,了解情况并核实后,委托开云镇妇联向镇党委、政府反映七人的实际情况,并与大桥社区居委会多次协调,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观点明确的意见,强调七位出嫁女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应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要求七人享受该村村民的合法平等权益,希望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出面共同解决。2010年3月4日,镇政府、镇妇联和社区居委会为此再次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代表讨论投票表决后,对七人的村民身份表示认可,并作出依法享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权等村民待遇的决定。本次七人2080元/人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均已到位。

办理思路和策略

涉及村民待遇的信访问题的解决,乡镇政府和村(社区)两委是关键。既要敦促政府行使监督权,又要引导村民用好自治权,从两方面着手,才能取得实效。

工作成效和启示

畅通妇女维权的“绿色通道”,降低妇女维权成本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保障。妇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致需要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济:一是行政救济,即由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保护妇女权益的救济途径;二是司法救济,即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保护妇女权益的救济途径;三是其他救济途径,即向妇女组织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投诉而寻求救济的途径。作为群众组织的妇联,维权既没有强制性,更没有裁决权,单单延用传统的行政手段进行协调,或运用伦理道德、法律条文等开展呼吁,往往收效甚微,可运用综合的行政、法律、协调、调解等手段,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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