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章午同志,系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从检十八年来,先后在办公室、反贪污贿赂局、监所检察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工作过。在检察工作岗位上,她那勤奋务实、积极向上的作风;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精神;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行为得到了院领导和干警的赞誉。先后被评为郴州市“十佳兼职法制副校长”,郴州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多年来因工作突出,曾多次得到区委的嘉奖。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一名女检察官积极的努力,其现实表现有:
一、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
袁章午同志系电气自动化专业毕业,自分配到检察院工作后,一切从零开始。面对陌生的环境和业务,她没有胆怯和畏惧。为了尽快地适应检察工作需要,她起早贪晚挤时间学习,特别注重政治理论和检察业务的学习,向院里的老同志、同事虚心请教,向书本学习,在干中学,学中干,工作很快进入角色。无论是在办公室从事统计、档案工作,还是在反贪污贿赂局从事内勤事务,或者是在监所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从事办案工作,她都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内勤工作、统计工作先后被市检察院评为先进,所办案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年年被评为先进。
二、爱检敬业,乐于奉献
2000年底,袁章午同志由于工作努力,表现突出,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被任命为侦监科副科长,2002年至2008年被任命为监所科科长并协助侦监科科长、公诉科科长工作,2009年担任侦监科科长。在多年的刑事检察工作中,她深知领导的重用和同志们的信任是对自己的一种考验和挑战,肩上的担子更加艰巨。在担任监所科科长六年来,她不但要做好驻看守所的检察监督工作,为了锻炼自己,而且还勇挑重担,主动承办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工作中不计个人得失,经常加班加点,毫无怨言。尤其是2003年,时值全国检察监所系统开展“清理、整顿、纠正超期羁押”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就医)监外五种人”专项检察行动,那时的她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科里当时没有车辆,电脑设备无钱配置,第一看守所羁押的人员全市第一,条件最差,管理比较混乱。为了尽快了解看守所被监管人员的动态信息,掌握被羁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减少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规范看守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她克服人手少,工作难度大,繁杂等困难,一个人加班加点三个多月,建立了看守所一千多名羁押人员花名册和诉讼台帐近三十多册,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立了详细的统计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看守所整章建制。为了使看守所工作更具完善,她积极主动争取了法院对检察驻所工作的支持,使得检察工作得以掌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情况,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得到了市检察院的表彰和奖励。同时,她利用女同志的细心和耐心这一优势,经常找被羁押人员谈心,了解他们犯罪根源、作案动机和思想动态,有些女犯罪嫌疑人和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更是把她当成自己的亲人,向她诉说自己对法律无知的茫然,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的忏悔,对自由的向往以及对未来的憧憬。如女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因其涉嫌犯罪行为特别重大,性质特别恶劣。被羁押后,陈某自暴自弃,抗拒监管干警的管教,经常以绝食、挑起、制造事端的方式扰乱看守所的管教。得悉这一情况后,袁章午同志及时找陈某谈心,向陈某了解其犯罪根源,犯罪动机和目前想法。用女性特有的沟通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取得了陈某的信任,并针对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设身处地地进行剖析,当明白自己采取这种方式对抗管教可能也是一种违法犯罪时,陈某顿时发出撕心裂肺的痛哭,当即表示不管今后是否被判死刑,都愿意配合干警的管教。2005年的陈某被执行死刑前,主动提出见袁章午一面,并对其深深鞠了一躬。在她的得力监督和支持下,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实现了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历史最好记录。多年来,由于袁章午同志对看守所内人员的“犯罪成因、犯罪动机、犯罪预防和应对”取得了有价值的第一手资料,其撰写的此类调研文章被省检察院采用。
三、恪尽职守,无私无畏
在办案中,袁章午同志深知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要想切实履行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不但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更要有一种“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秉性,才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如她在办理成某涉嫌抢劫罪案件中,被告人突然提出她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向法庭申请要求她回避。顿时,旁听席上被告人亲属对她破口大骂。休庭后,他们仍不依不饶,对她进行围攻、威胁和谩骂。顿时,伤心、屈辱涌上了她的心头……但她泰然至若!不久,经检察长批准,她再次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本案公诉。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人成某当庭翻供,他的亲属仍对她怒目以视。本案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后,为了使被告人成某能认罪伏法。她在发表公诉词时,义正言辞告诫道:公诉人的神圣职责就是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今天我仍能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事实证明被告人成某是无端猜测,回避的理由不成立。尤其是被告人家属不分青红皂白对公诉人进行人身威胁、恐吓!这不仅不会使我退却,相反更坚定我揭露事实真相的决心!我无私无畏、无所畏惧!因为邪恶永远战胜不了正气!听完公诉词后,被告人成某不再有开始的嚣张气焰。经过辩论,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成某表示认罪伏法,并向袁章午道歉,旁听席下注视她的眼神也不再有愤怒。此时,她的内心充满了胜利的喜悦和自豪!看了看胸前闪耀的检徽,她扪心自问,是否这就是检察官的风采?!
四、结合办案,依法维权
北湖区检察院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全国先进单位,为了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进社会和谐稳定进步,担负起检察环节社会综合治理重担,袁章午同志为此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在工作之余,袁章午同志利用担任郴州市九中法制兼职副校长之机,积极向青少年学生开展法制宣传,她通过以案释法、安排当事人现身说法、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并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果。如她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向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时。经审查发现,向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受刑事处罚。但向某系某重点高校在校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无恶习和前科劣迹,犯罪行为纯属一时冲动,且其系犯罪未遂,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对于偶然失足的未成年人,一旦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容易使其受到“交叉感染”,人格精神容易受到创伤,很有可能断送他们的美好人生,颠覆他的命运。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提审时她一方面教育向某,促使其深刻悔悟,同时与其家长、学校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向某下一步的帮教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在她的召集下,向某家长和被害人直接进行协商,当从检察官的口中得悉向某的详细情况后和检察院的一番用意后,被害人表示极大的宽容表示愿意与向某的家人达成谅解,以挽救向某和其家庭。随后,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向某不予批准逮捕,使向某重新回到校园。之后,针对向某的学习情况和性格特点,她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帮教措施,定期向学校、家长了解向某的学习思想动态。功夫不负有心人,向某在来年的高考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被重点本科院校录取后,向某迅速将这一好消息告诉了她,顿时,她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