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被拐卖妇女离婚案
作者:花垣县妇联      发布时间:2010-07-22 15:15:19

 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5月中旬,一位瘦弱的中年妇女持着介绍信到我们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室求助并倾诉了她的两行辛酸泪一生血泪史,坐在办公室的两女六男均陪着她嘘嘘有声。。。


 

姚XX,女,花垣县团结镇的一名妇女,1970年出生的她看起有五十来岁。1992年姚XX21岁的时候,被拐卖到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XX村,被拘禁了半年之后在男人和其母的前拉后推之下照了相和办理了结婚登记。。。。。。被拐卖妇女的日子绝非仅仅是我们书上看到的那种痛苦,姚XX被蹂躏之后一直没有人身自由,况且那个村的人都是被拐卖妇女的监控器,姚XX初到的那两年没有任何人身自由,长期过着非人的生活。1993年女儿的出生并没有改变她的待遇,1995年儿子的来临终于让那个男人稍微对她和气一点,特别是男人竟然同意去做计划生育手术。但是,当男人被带进手术间的时候,突然跑来一群人涌向她,把她推上手术台且把男人拖走,做梦一样地,姚XX就这样被结扎了。

       姚XX是一个无助的被拐卖到异乡的妇女,她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并且作为一个妇女,看到一双儿女,她有多少的眼泪也只能往心里咽,她只能自己安慰自己:女人,反正就是嫁人,虽然自己这种“嫁”的方式过于委屈自己,但已经有了子女,子女没有错,她不想把别人的错误让孩子去承担后果。。。。。。就这样渡过一生的念头长久地出现在姚XX的脑海,但现实却连这么一个委曲求全的机会都不肯送给她:无意之中,她发现男人三兄弟都与他们的母亲有乱伦关系;后来她发现孩子单身大龄的伯伯和叔叔对自己都有非份之意,并且曾经因为她的反抗,她自己和一双儿女都差点死于非命。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事在当地根本就是哭诉无门。。。。。。许多的苦无法形容众多的难只能意会。她有一次也想做个好妻子好媳妇,早早地就煮好了饭,上楼去叫婆婆吃,那知她还要睡。去找叔叔,没有找到,最后才发现这母子俩竟然还在一起搂着睡。姚XX不相信啊,在被男人推开说要让人家穿衣服的时候,她还在说:她们没有解衣服吧,就是解了衣服也不会解裤子吧。。。。。。之后,这家人的乱伦也就不回避她了,每当夜晚,只要门外传来三声轻轻的拍门声或者咳嗽声的时候,她的男人就要起床出去。也许这男人也想改变这种境况,他有一次听到“信号”没有出去,哪知年过花甲的老母竟然推开门进她们的房间,掀开两人的被子,用一只手抚摸儿子的两腿之间把儿子拉出了门。。。。。。姚XX就这样头也不回地离开了这个让她无泪的地方。但,她和那个男人之间还有一纸结婚证书,还有一双儿女。。。。。。于是,她在团结镇政府的介绍下来到了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因为拐卖发生在1992年,时间已经冲淡姚XX的仇和恨,又因为姚XX有一期间也曾想和男人好好的做夫妻,更因为姚XX不想让儿女担当更大的苦难,她仅仅要求我们为她提供离婚诉讼援助。我们经过再三探讨,认为本案作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因为一开始这桩婚姻虽然系无效婚姻,但最后当事人自己认可了并自愿生活下来,无效的条件已经不存在,现在两人不能协议离婚,起诉离婚是最佳的选择。就为她向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我们以为,这个婚姻是绝对符合离婚要件的,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这三方面无论如何判决离婚是绝对的事。令人感动的是,我们来到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的时候就得到了礼貌的接待。当我们将我们的来意给镇前镇法庭说明之后,他们立即就审查立案,并在第一时间之内通知对方调解。当时我们因为语言不通,对这个案件是否符合准予判决离婚的意见与他们庭长的看法很不一致,庭长说他们对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是不准予离婚的等等,为此我们发生了一些对案件不同意见的争议,但就这个第一时间之内就立案和通知对方当事人来说,我们是感激不尽的。

       立好案,因等待对方的意见,我们就找了一个餐馆吃饭。从餐馆出来的时候,因为时间充足,我们就信步返回。姚XX突然说:他表哥在那儿。我们顺着她的手看到对面街上有一穿青衣男子。我想到这个地方人粗野,想到我们是和被拐卖的妇女在一起且是为她提供援助而来的,想到我们来之前领导和朋友们的再三交待。。。。。。我们马上招手叫了一个“电驴儿”,把当事人姚XX推上车,“电驴儿”在我们的催促下一溜烟地向我们下榻的“瑞格商务大酒店”开去。我们下车刚刚走到酒店大厅,无意中回头一看,那青衣男子竟然就站在酒店外面并在打电话。我们意识到,镇前镇X村距县城仅有四五十分钟的路,在法院向男方电话通知我们的起诉之后那个家族众多人员就涌向了县城并四处寻找我们。这时姚XX已经吓得浑身打抖,我们就给酒店前台服务员和保安说明了我们的身份和来意,并且告知我们已被姚XX的男人家人跟踪,要她们不能向外人透露我们所住的房间。

      下午,我们依约第二次来到政和县镇前镇法庭,但男方却失约没有出现。该法庭张书记员本人是镇前镇人,对本地的各种情况很熟,对男方家的各种现状也心中有数,所以也主张尽快作离婚调解并作了大量的工作,以免浪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是男方却一再反复。。。因为认为下午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我们就续了房,且当天也赶不上南平到长沙的火车,我们就决定再住一晚。在此期间,男方的家族,两人的儿女及男方不停地打姚XX的电话,问她住在哪里?要与她见面和叫她到村里去讲,把姚XX骚扰得不知所措,我们叫姚XX不要担心不要怕,冷静地和他们摆明自己态度。。。。。。再担心也不致于茶不心饭不想吧,下午五点多的时候,我们又坐“电驴儿”到“钱塘风”餐馆吃饭,一路上一连看到男方的表哥,邻居,家族若干人,我们也非常小心,无论走哪里都让姚XX在中间。我们想,这些人无论如何的野蛮和无理,他们的目标也只敢对准姚XX,而我们两名工作人员,他们也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有过份之处。何况凭我们两人其中一个的机警雄辩和另一人的“粗壮”,我们也尽可以在心理上蔑视他们而在战略战术上重视他们,我们权衡了一番,也就踏实了起来。虽然不把这些人当一回事,我们还是把这些情况给我们花垣县妇联和司法局的领导作了反馈。

       法院考虑到我们来来去去费时费力,且这个案子很有调解的基础,只不过是男方太没有主见,很容易反复而已。既然如此,法院也决定在双方没有反对的情况下特殊办理这个案子,他们准备亲自去村里一趟。我们也想一次性看到结果,决定入虎穴。。。。。。但当晚,男方又打张书记员的电话,说他们第二天上午到法庭来参加调解,我们皆大欢喜。可是第二天当我们来到法庭办公室的时候,这男子又一直没有出现,法官电话与他联系的时候他竟然说“我不想来了!”因为调解须自愿,法官对他的行为也无可奈何。男方的再三反复再加上那几天下大雨,男方所在的村山高路远,条件恶劣,民风野蛮,法官也担心我们去了万一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故只能安排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了。

       我们对当地法院的尽力只能在心里表示衷心的感谢,决定先回去等待下次正式开庭。星期三清晨,我们已回到长沙,看到张书记员的一个未接来电,我们告知他们已回到长沙了。

       这次福建省政和县之行,虽然我们是怀着沉重的心情而来的,虽然我们作了种种最坏打算的准备,但事实上也有许多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处。例如:当地法院的尽力调解行为,这是意料之外的惊喜,虽然没有当场达到我们的目的,但他们的考虑让我们心存感激。让我们意料之外还有一个小插曲:在办理立案手续的时候,他们的庭长要我们作好第二次起诉的准备,因为他认为这桩婚姻还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必须要第二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对于这话,我们是持反对意见的,就和他争了起来。他的话方言太重,但我知道他是说我不了解他们本地的风俗习惯。。。我直言说我们是办案,依据是《婚姻法》而不是风俗习惯,你们这是明显的地方保护而已,如果地方保护太明显,我们将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执法监督。不过地方保护也是正常的,你们这里的男子好不容易花钱花米买了一个老婆,又有那么多人连老婆都买不到,依法就判决离婚了岂不太亏?说着我们反而忍不住笑了起来。我们没有把男方家的乱伦之丑说出,一方面是说不出口;另一方面是单听女方哭诉,我们没有证据。


 

回到花垣之后,我们时刻和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的法官保持联系,并强调这桩婚姻完全符合离婚条件和女方必须离婚的处境,也作好了第二次前行和开庭的准备。这期间,男方也多次电话和我们联系,说了许多不能离婚的理由。我们协助当地法院尽量作双方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竟然达成了离婚协议。当姚XX签收了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时,我们不竟陪着她一起热泪盈眶,这种不堪的生活终于结束了。


 

办理思路和策略


 

当决定为姚XX提供法律援助时,我们认真地分析了本案的特点。这是一起因为妇女被拐卖后形成的婚姻,抛开本案其他人所涉及到的刑事犯罪方面不去考虑,单独分析姚XX的这桩婚姻,我们认为,一开始这桩婚姻本身是无法律效力的。但几年后,因为姚XX的自愿,导致婚姻符合了法定条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所以直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有点勉强,起诉离婚更为妥当一些。我们也和当地法官交流了我们的看法,他们也认为这桩婚姻要分为两个阶段,则第二阶段时该婚姻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统一意见之后,我们代理了姚XX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基于路途遥远,来回不便,又鉴于这桩婚姻的本身和这个家庭的现实,我们争取为双方调解以达到离婚离婚之目的。最终在代理人和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工作成效和启示


 

该离婚案件的成功办理,使我们感觉到,对于这类似案件,我们必须先确定案件的性质:即应该从宣告婚姻无效入手还是作为有效婚姻提起诉讼入手。在理顺了思路,确定了该婚姻存在两个阶段,已经从无效转化为有效之后,我们再进入法定的诉讼程序,这就防止了当事人走弯路,耗时耗钱和耗精力,从细节到主体上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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