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岁孤寡老人赡养纠纷法律援助案
作者:花垣县妇联      发布时间:2010-07-22 15:12:07

案件基本情况:


 

石连香,女,苗族,94岁,花垣县长乐乡牙八溪村户口,现住花垣县麻力场镇新科村一组。2009年11月10日,麻力场镇新科村的村民到花垣县妇联来反映:麻力场镇新科村一组94岁的孤寡老人石连香,原来一直与养女(侄女)共同生活,但前些日子被养女一家赶了出来,现在老人无家可归,借住他人房屋且没有生活来源、又年老体衰生活无法自理,请求县妇联给予法律援助。花垣县妇联立即指派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调查处理。


 

办理过程及结果


 

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地开展了对这位九十四高龄老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一、       调查纠纷原因,寻求解决途径。


 

  2009年11月10日,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花垣县妇联移交的石连香赡养纠纷之后,工作站负责人立即电话和麻力场镇新科村的村干部联系,首先了解该纠纷的基本事实。麻力场镇新科村村委会反馈:石连香,女,现94岁,原系新科村一组人,解放前曾嫁到金牛村一姓李男子,因该人被抓壮丁久无音讯后改嫁到新科村龙昌富家,龙昌富死后又嫁到长乐乡,在长乐乡参加了土地承包。石连香无儿无女,配偶去世后回到新科村已近二十年,但户口还在长乐乡,在长乐乡的田土现以每年300元承包给他人耕种。前几年老人身体好生活可以维持,现在年老多病,生活困难,请求政府适当给予解决。我们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还向长乐乡政府了解到:石连香,女,长乐乡牙八溪村户口,今年94岁,因配偶去世后投靠麻力场镇新科村亲戚生活。石连香为五保户,每月有五十元互助资金,其90周岁以后,每月享受政府100元补助,加上他人承包其田土每年承包费300元,石连香每年的经济来源为2100元,月平均为175元。我们还走访了新科村的知情村民,了解到石连香从长乐回到麻力场后开始是和新科村原丈夫的侄儿龙再阳生活,后发生矛盾就借龙文超房屋独自居住和生活。因生病,侄女石金翠接其回家同吃同住和照顾,双方共同生活了六年。前段时间,因为石连香和侄女婿龙再清发生争吵,石连香离开侄女家借住王有茂家老木房独自一人生活。


 

二、征求意见、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已经查明了一个基本事实,即石连香确系一个无儿无女且已年逾94岁高龄的孤寡老人,在花垣县长乐乡牙八溪村已经作为五保户互助对象并实际享受了相关互助待遇,90周岁时开始享受每月100元的政府补贴,自己的承包田土让他人耕种每年有300元的收入。事实上,老人单凭她目前的收入在花垣县农村是可以维持生活的。鉴于老人已年老体弱,生活日益不能自理,根据我县的福利机制,我们与长乐乡政府说明情况,联系老人到敬老院养老事宜,但石连香哭哭啼啼,死活不愿意到敬老院生活。我们又找到石连香的侄女石金翠及其儿子和媳妇,经多方面作思想工作,石金翠同意继续赡养石连香。我们当场征求了相关村民的意见,大家基本上都认为由石金翠一家继续赡养石连香较为合适。我们又征求了老人的意见并且又作了她的思想工作,从本质上化解她们的矛盾和顾虑。为了让双方的矛盾有一个缓和期间,她们在花垣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达成了一个关于赡养石连香的共识,并提出可以具体实施的最佳方案。


 

三、双方和解,签定协议。


 

经过多方面的思想工作,石连香和石金翠一家终于相互谅解,并达成了如下的调解协议:                                      


 

  1、石连香维持目前的生活状况;


 

  2、石金翠一家应给予石连香必要的照顾,包括柴米油盐、住宿和穿戴的照顾;


 

3、石连香体健时以一、二点执行,若生病,石金翠家酌情在借住房或接回家进行周到照料;


 

4、其他生养死葬之事,由石金翠家负责。


 

达成协议之后,双方均盖章或捺手拇印,本纠纷以和解的方式圆满解决,当事人和在场观看我们工作的八个妇女一起把我们送到了村口。


 

办理思路和策略


 

涉及到孤寡老人的赡养纠纷问题的解决,重点要从一个“情”字出发,在法律关系上,老人与麻力场村的村委和村民,包括龙再阳和石金翠这两位曾经赡养过老人的村民,他们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直接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起诉由法院判决由谁来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而老人不愿意回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敬老院生活,她要留在麻力场镇新科村生活无非也是一个“情”,这是她出生的地方和年青时生活的地方,这里有他前夫的侄儿、有自己的侄女,在这里渡过晚年是她的最大愿望。鉴于这些情况,我们于情、于理多次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达成协议,一桩高龄孤寡老人的赡养纠纷调解成功。


 

工作成效和启示


 

上述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我们在为广大妇女儿童维权过程中对调解程序的灵活运用。纠纷已经发生了,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而要达到目的,我们又找不到具体的、直接的法律规定,于是调解就成为了最好的途径。而调解,合情合理才是当事人接受的前提。基于这种思路,我们与双方当事人推心置腹,最后以皆大欢喜的方式解决了问题。


 

 
通知公告

潇湘女性网 www.hnwomen.or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13008981号-1

主办单位: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协办单位:凤网传媒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 邮编:410011

妇女维权电话:1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