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法院四措并举强化家庭暴力案件审理
作者:新晃县妇联      发布时间:2010-06-29 09:11:37

长期来,新晃法院将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方司法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审判人员的反家庭暴力理念,切实提高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司法能力,较好地维护了家庭暴力中受害方权益。

强化措施,方便受害群体依法维权。立案环节,着力为受害方口头起诉和减免诉讼费用提供便利。法官对来院起诉的当事人积极宣传维权法律,积极释明法律。对提出自身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发放“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权利告知书”,告知其维护权益的途经,并对当事人的反映予以详细记录。对文化程度低的当事人,耐心讲解,耐心倾听,耐心记录;对经济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诉讼费用。执行方面,通过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积极维护受害方权益。证据采集方面,着力引导家庭暴力受害方收集证据。

强化手段,启用司法权力保护受害方人身安全。对严重威胁受害方人身安全的,制发“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防止受害方再度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如金某(女)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吴某到原告家入赘,吴某及父母威胁金某,要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带回,对此,新晃法院对吴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吴某及第三人原告父母以殴打、捆绑、禁闭及其他手段对金某进行身体、精神等伤害。裁定发出后,社会效果相当好。另外,对依法采取了人身案例保护措施的案件,承办法官还不定期对当事人受保护的情况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当事人家庭关系动态,切实维护当事人人身安全。

能动司法,积极为受害群体调查取证。现实中,许多案件受害方特别是受害妇女法律意识不强,当时没有收集遭受暴力的证据,导致举证困难。新晃法院实行能动司法,依申请或依职权积极为受害方收集相关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权益。尹某诉肖某(女)离婚纠纷一案,尹某多次殴打肖某,导致肖某鼻骨骨折、右耳廓贯通伤,新晃法院通过积极调查取证,依法判决尹某赔偿3万元,创同类案件赔偿新高。

增强内功,着力提高审判人员审理能力。定期组织民商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选派法官参加有关家庭暴力的学术研讨会,提升法官理论水平,增强法官办案能力。6月,选派主管民商事案件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参加了由湖南省妇联、湖南省高院、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办、长沙中院、长沙市妇联承办的“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审判工作培训研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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