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10-06-28 11:12:05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常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高度重视该法的贯彻实施,曾多次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督导。目前,我市妇女在参政、就业、教育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已基本形成了“政府统筹、部门协调、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和格局。具体情况如下: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主要成效


 

五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通力合作,使我市妇女参与经济、决策管理、受教育程度、权益维护等方面得到了切实的提高。


 

(一)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明显提高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强化工作措施,重点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较好地保障了妇女同志参与国家事务以及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利。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时,充分征求和采纳了妇联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市县两级党委还多次召开全市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专题会,明确了目标,下达了任务。全市现有县处级女干部242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4.2%;女市局(厅)级领导5人,占同级领导总数的9.8%。目前全市区(县)市有女书记1名,女区长2名,124名妇女干部担任乡镇或综合职能部门的党政正职。在第七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市3369个村委会女性达3565人,其中有65名女性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在第七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不少社区居委会中女性大大超过男性,全市464个社区居委会女性达1283人,占43%,其中有87名女性当选为居委会主任,居民代表中女性占40%。


 

2009年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共有女代表522名,占代表总数的22.63%,女常委43名,占常委总数的19.38%;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共有女代表88人,占代表总数的18.5%,女常委10名,占常委总数的24.4%。县(市区)政协共有女委员470名,占委员总数的22.28%,女常委76名,占常委总数的20.95%;市级政协共有女委员105名,占委员总数的25%,女常委16名,占常委总数的21%。


 

全市共有女党员47837名,占党员总数的15.4%,较上年提高了0.5个百分点。


 

(二)女性受教育程度明显提升


 

全市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达100%,小学五年巩固率达100%,小学女生辍学率控制在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100%。初中三年巩固率达100%。全市现有普通高中学校54所、中职学校69所,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8.3%,比2001年提高12.05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招生人数达到7.5万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为4.6万人,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达到58%。从2005年度起,我们全面启动了“两免一补”工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杂费,总数达13万多人,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关注残疾人,全市有特殊学校3所,在校学生604人,其中聋哑学生318人。残疾人在学校优先得到救助,没有一个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因家庭经济贫困而辍学。同时成人教育同步发展,五年来,全市成人招生报考人数7.5万人,有6.1万人被各级各类成人高校录取。到2005年,全市成人识字率100%,女性识字率100%。“两基”验收时,全市已实现无文盲市目标。


 

(三)妇女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男女平等在我市劳动就业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妇女普遍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近年来,在录用公务人员时,市劳动人事部门坚持男女平等,新录用公务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绝大多数企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均已消除性别歧视。2005年以来,全市通过各种途径共帮助妇女就业15万多人次(帮助女大学生就业1.1万人次),其中公益性岗位安置8632人、再就业援助8456人、职业介绍妇女就业13.5万人次。


 

对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退休政策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凡是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女高级知识分子,均同意工作到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则严格按国发[1983]141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2005年以来,我市共批准55岁以上离退休女性49人,60岁以上离退休女性4人。


 

2、不断完善妇女保障体系,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开展签订《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市共1000多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789家企业签订了女工专项合同,涉及女职工8万多人。通过签订合同,保证了女职工与男性职工一样同工同酬,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收入,也使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得到落实。金融危机期间,为减少女职工的就业风险,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共同约定行动”,全市无一家企业裁员,特别是女工最多、受冲击最大的纺织行业也未裁减一名女员工,得到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高度评价,妇女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完善。2009年,我市进一步提高了生育医疗费标准,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截止2009年底,全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达到31万人。2008年我市还组织市本级参加生育保险的近6万名女职工进行了一次免费体检,免费总额达650万元。


 

3、狠抓职业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妇女就业技能。市委、市政府积极整合城乡就业资源,引导城乡妇女就业创业。科技部门先后实施了千村万户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信贷助推农村妇女创业行动。农业部门大力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就业创业培训,2005年以来,共举办农民生产技术培训班2800多期,培训农村妇女40万人次,全市90%的农村妇女掌握了1至2门实用技术,新增农村妇女劳动力输出转移1.6万人。劳动部门进一步加强城镇妇女就业再就业培训,去年城镇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新增就业4000余人。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和妇联组织积极开展女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主办了创业事迹报告会,为数千名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


 

4、坚持执法检查,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坚持定期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部分企业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压低工资、停岗甚至辞退等方式、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2005年以来,全市共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21次,查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653起,督促用人单位补签、续签女职工合同6万份,为3万多名女职工补缴清欠社会保险。2005年来,全市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65件,其中涉及女职工的36件,约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2﹪。


 

(四)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状况明显改观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明显下降。2008年,全市婴儿死亡率为5.91‰,比2000年下降11.77个千分点。其中农村婴儿死亡率为6.35‰,与2000年同比下降了12.37个千分点。2008年全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8.1‰,比2000年下降15.64个千分点。其中农村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8.8‰,比2000年下降17.75个千分点。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逐年提高。2008年,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87%,与2000年相比,上升了16.17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82%,比2000年上升18.97个百分点。2008年,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非住院分娩中消毒接生率达100%,全市孕产妇产前医学检查率达98.72%,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5.72%。去年,我们又实行了妇女妇科病体检费用全免。


 

(五)家庭暴力现象得到明显遏制


 

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对妇女人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相结合,将二者的贯彻实施纳入全市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成立了反家暴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分管的副市长、副县长担任,对成员单位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并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形成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整体合力。一是设立反家暴咨询电话,开设咨询热线,聘请心理学专家,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二是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对特别贫困的妇女,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三是与法院紧密协作,建立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参与审理重大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案件;成立了女子维权民事、刑事合议庭,全市共成立女子维权民事合议庭9个,女子刑事合议庭1个,合议庭全部由女法官组成,更好地维护了权益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四是与公安部门联系,成立了常德市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只要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警方就可以及时出警、及时制止,并移交当地派出所给与处理。五是与医院、法院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女性进行伤情鉴定,提供有力的法律证据。六是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作用,以信访为窗口,建立健全三级信访维权网络。七是与市民政局联合成立家庭暴力妇女庇护站,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住所,并进行简单的生理、心理治疗。此外,我们还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零家庭暴力社区”、“零家庭暴力村庄”、“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以此最大程度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为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我市从各个层面建立了一整套组织体系,先后成立了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维权联席会议以及市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开通了法律咨询热线,及时解答、受理和协调妇女权益问题和案件。人民法院建立了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邀请妇联干部担任劳动执法监督员,全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市、县、乡(镇)、村(居)委会四级维权网络。


 

(二)强化整体联动,优化妇女发展的政策环境。根据全国、省、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要求,出台了《常德市妇女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常德市2003-2007年妇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规划》、《常德市2008-2012年妇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规划》、《关于建立常德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和文件,将《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广大妇女的权益分解到各职能部门。与此同时,市妇儿工委和市维权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议事协调职能和各成员单位的优势,不断加大该法的宣传力度,坚持每年召开1-2次成员单位会议,着力解决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此外,还通过调研,随时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分别向人大、政协提交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议案、提案,推动了我市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措施出台。


 

(三)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我市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五五”普法规划,面向全市广大群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提高了群众对该法的知晓率。通过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法律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活动,大力宣传该法,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关注度,营造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我们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妇女政治权利保障还需加强。虽然我市党政领导干部中妇女领导干部的配备比往年有所提高,但正职女干部和行政女干部的比例还不高,女领导干部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主管群团工作的多,主管经济工作的少。女农民、女职工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还有待进一步得到保障。


 

(二)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由于女性受社会传统观念及自身受教育状况、就业岗位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女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社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制约不够以及劳动保障监察的不到位,非公有制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女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仍然难以落实、女职工“四期”的保护难以落实等。


 

(三)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突出。关于该问题,我市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受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和依附地位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难以平等享受与男子相同的各项村民权益,同时,农村婚姻以女性流动为主,在婚姻缔结和解体的过程中,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和土地承包一定30年等因素的影响,女性户籍流动限制较多,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出嫁女”、离异及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主要表现在:二次承包后新嫁入的妇女分不到土地;土地征用补偿金得不到平等分配;一些妇女因离婚或丧偶,所在村将其责任田、口粮田收回,并要求她们将户口迁回娘家,而一些离婚妇女将户口迁回娘家村,但无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一些村委会成员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过分强调自治,在制订村规民约时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婚嫁女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妇女财产权利受侵害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女性因受传统观念与自身素质的制约,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在家庭中与丈夫享受平等的财产权,导致离婚时无法及时收集家庭财产证据,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五)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有待改善。家庭暴力现象城乡有区别,整体有好转。但是仍然有部分男性受传统大男子主义思想的影响,在思想上把妻子当成附属品,对妻子任意打骂,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现象仍然严重。


 

(六)女性遭受性侵害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变,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一部分儿童,特别是女童处于无人监护或得不到有效的监护的状况,被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农村女童受到性侵害现象时有发生,且发生后侦破和举证的难度较大。


 

(七)妇女被拐卖现象打击合力不够。由于部分女性自身受教育程度不够,与自我保护意识的欠缺,妇女被拐卖现象依然严重,而解救又需要两地警力的配合,且公安经费也有限制,很难形成合力。被拐妇女的人身权益被严重侵害,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八)农村时有女性老人与婴儿被遗弃现象。因女性普遍寿命较长,致使部分女性老人处于寡居状态,“老无所养”、“老无所依”。还有部分农村家庭受传统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一心想生男孩,女婴被遗弃现象仍有发生。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妇女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维护妇女权益,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各个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要解决上述存在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政府要切实承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贯彻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五五”普法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载体,提高宣传实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和完善妇女维权机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公正,在实现性别和谐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倡导妇女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意识,促进妇女提高自身素质。

  (二)保障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地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培养选拔女干部有关政策,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使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走上正常化、制度化轨道。要重视女干部的培训工作,积极为她们创造增长才干的机会,使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当前的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要坚持同等条件下女干部优先使用原则,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在公务员选调、录用、大学生村官选拔时加大女性选拔录用比例。加强女党员培养工作,继续落实妇女进村支两委的政策,切实提高各级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女党代表比例。要切实保障基层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引导和推荐优秀的妇女骨干进村支“两委”,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三)优化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根据妇女就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要加大妇女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她们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竞争力,使女性就业状况得到改善。要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的发展,并加强对非工企业主的教育,落实非公企业中女职工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成立女职工劳动监察队伍,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四)规范村规民约,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利。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加强对村级事务的指导,全面清理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切实维护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经济待遇的权利。要从传统的桎梏中解脱出来,打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陈旧观念,落实婚嫁女应有的各项村民权利。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在尊重风俗民情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婚嫁女的户口、实际居住地、居住期限对本村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等不同标准,帮助婚嫁女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各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金以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重大决策决定前,积极予以政策引导,努力维护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


 

(五)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暴力残害、拐卖妇女的大案要案,政法部门要及时查处、严惩不怠,要集中警力,解救被害妇女。对重婚、家庭暴力等危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不能以“夫妻打架是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为由拒绝出警、协调和处理。要建立长效机制,将反家暴纳入公安民警绩效考核范畴,并严格考核。要在全社会形成“打老婆也有人管”、“打老婆也犯法”的高压态势,以震摄施暴者和有施暴倾向的人,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类、财产继承类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弱势、贫困妇女在财产分配时要予以倾斜,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多照顾她们的利益;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财产判决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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