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依照原告肖女士的申请,长沙县法院向肖女士的丈夫牟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向原、被告所在的当地派出所、社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共同协助执行确保原告的人身安全。这份裁定是长沙县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
今年4月,长沙县法院受理了原告肖女士与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中,原告肖女士提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在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仍对其进行威胁。据此,承办法官适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依据长沙县综治委联合公、检、法、司四家制定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暂行规定》,亲自前往当地派出所、原告的工作单位等地方调查取证,了解相关情况。在确认被告对原告家庭暴力行为属实后,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人身安全保护。
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肖女士丈夫牟某来说是禁令,如果牟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也已经向牟某所在地的派出所和社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牟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签发后,被告牟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接受法院的再次调解。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牟某当庭向肖女士认错道歉,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对待肖女士,一桩频临破裂的婚姻在法官运用情、法、理的促使下得以弥合。
长沙县法院法官认为,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相关职能部门也认为家务事不宜过多干涉,导致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力度不够。“人身保护裁定”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要求的举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