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元月19日下午,县委政法委在县法院四楼会议室召开协调会议,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范遵新主持,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县妇联、县重点办、县国土局、县征地拆迁中心和黄花、榔梨、跳马、暮云等四个乡镇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真听取了县法院和县妇联《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系列案件情况汇报》。在充分肯定县法院、县妇联过来一段时间在受理、审理、调处农村集体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及其相关问题过程中所做的工作的同时,一致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落地我县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增多,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逐年增多。但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在确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大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表决,加之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集体经济组织中个别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被剥夺,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并已成为我县的一大不稳定因素。因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加强征收补偿费的监管,对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务必引起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会议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在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得以“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分配方案。同时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办法、监管主体、维权程序、协同配合等问题分别进行了明确。其中明确了县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受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诉讼案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调查取证,依法开庭审理,做到快审、快结。国土部门在每次(宗)办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后,必须将计算到所涉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包括人口表、土地补偿费数、安置补助费数)告知县人民法院,并预留20%的补偿费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补偿费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返还时间由人民法院确定。但返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公告》(第三公告)发布后的三个月。
该会议内容已于4月20日由长沙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长县联纪〔2010〕2号会议纪要形式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