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切实保障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
发布时间:2010-05-07 11:09:38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重视由于长期受封建遗留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大多数村民都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后自然成为夫婿家的人,理应收回土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多年来都是一项难点问题。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县一是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活动,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进行全方面的宣传,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依法办事水平,提高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在全县农村逐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有效防止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二是适应形势,调整换发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写明了共有人的名字,共有人各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流转、转让、租赁时,要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由共有人签字才能生效。防止农村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权,保障了妇女在出嫁、分居、离婚和丧偶离开原居住地时,应得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面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