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妇儿工委主任邢川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基本法。自2005年12月1日修正实施以来,我县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人大监督实施,政府认真贯彻,政协积极呼吁,各部门通力合作,逐步建立了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广大妇女在政治、经济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护,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已覆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有效执行>一、我县《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一)妇女参政议政有了较大进步。《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我县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扩大妇女民主参与渠道,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程度;高度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制定了《慈利县培养选拔女干部“十五”规划》,扎实有效地做好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促进了女干部成长成材。
一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到位。目前我县四大家领导班子中均配备了女干部,其中有1名任县委常委、副县长,2名任县人大副主任,2名任县政协副主席。全县31个乡镇领导班子中全部配备了女干部,有的乡镇配备了几名女干部,乡镇共配备女班子成员50名,占班子总数的18%,其中任乡镇党政主头的有5名,占8%;任乡镇副职的有45名,占21%。全县137个县直科级单位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68名,占14%,其中任党政主头的有7名,占5.2%。。科级后备女干部47名,占47%。近年来先后3次公选科级领导干部中设置女干部职位共9个。2009年,全县公选科级领导干部,80后的10个职位全部启用的是女干部二是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决策、管理程度增强。女党代表、女人大代、女政协委员代表数比例在上一届的基础上有所提升。女党代表54名,占21.8%;县女人大代表57名,占代表数的21.6%;县女政协委员52人,占19%。女性参加的企业董事会4家,占33.3%。680个村(居委)会中,95%以上村委会都配备了女村干部,村支两委中女性639名,占29.8%,其中女支部书记35名,女村主任7名。近三年共发展女党员508名,占总数的28%。注重年轻女干部的培养。2008年,选拔9名女大学生到村任职\ >(二)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基本落实。我县高度重视妇女就业创业工作,创造各种条件,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加强广大妇女的就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使广大妇女的就业创业机会得到了明显的增加。
一是妇女创业就业技能进一步提高。明确“城市农村统筹、创业就业并举、外输内转结合、培训服务齐抓”的城乡妇女发展思路,开展了“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万户家庭致富工程”、“阳光工程”、“百千万计划”等活动,举办了缝纫、烹饪、电脑、文秘、会计等职业培训班,大大提高了广大妇女就业能力。建立了教育培训、科技示范、信息服务、合作经济、扶贫救助等五个服务网络。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共提供培训补贴500多万元,培训女性2万多人,其中下岗女工5000多名,让城乡妇女搭上了脱贫致富的快车。二是大力推进妇女创业就业。一方面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积极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近五年来,组织转移就业人员13万余人次,其中女性占80%。另一方面为下岗失业女职工再就业提供政策支持。为3400名下岗女工颁发了再就业优惠证,200名女性下岗职工提供创业小额贷款300万元,给500名下岗失业女性社保补贴310万元。三是不断完善妇女保障体系。我县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上,着重建立了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捆绑参保,即参加医疗保险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有效克服了参保单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局面。四是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采取定期监察、专项检查、主动监察等形式,对用人单位在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进行检查,并要求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例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
(三)妇女婚姻家庭、财产及人身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妇女受法律保护力度日益增强。县公安、政法、司法等部门充分发挥其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和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较好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是开展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组织、强迫、介绍、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解救受害妇女25名。二是落实保护措施,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几年来,及时出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700余起,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家庭成员维护了权益,提供了有力帮助,同时也震慑了施暴者,有力打击了家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县司法局狠抓“法律援助五进”活动。全县31个乡镇司法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职能优势,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矛盾,使法律援助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几年来,全县受理婚姻家庭纠纷3726件,救助受害妇女843名,调和破散家庭1176对n>(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一定的保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县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得到了有效改善,出嫁女土地侵权事件大幅度减少。妇联、农村经济管理局、司法局等多各部门形成合力,切实保护了农家妇女的土地权益。
>一是加强了《土地承包法》宣传。经常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营造全社会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良好氛围。二是认真接待和处理妇女关于土地承包权益保障的来信来访。几年来共接待上访人数260余人,及时调解土地承包中的矛盾纠纷,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措施
(一)注重源头参与,优化妇女发展的政策环境。根据全国、省、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要求,制定了《慈利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将《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广大妇女的权益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把妇女发展目标细化到各个年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推动了我县妇女事业全面发展。县妇联通过调研,随时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建言献策,推动了我县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措施出台。>(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一是健全了慈利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成员单位有34部门,办公室设在县妇联。二是形成了社会化维权网络。县妇联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建立了反家庭暴力社会化维权网络,网络投诉中心设在县妇联,开通了投诉电话3223080,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形成了“三调联动”化解家庭矛盾机制。设置了“3148”法律服务专线,畅通救助渠道。四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开通12348热线,聘请法律工作者义务为贫困妇女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并在县妇联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五是坚持实行女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上机制的建立,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广泛宣传教育,营造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几年来,各部门结合“四五”、“五五“普法,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一定成效。在宣传对象上,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社会,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面向执法主体,促进政府及有关司法、执法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更加明确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推动形成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良好氛围;面向妇联,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增强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在宣传声势上,做到经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以“三.八”、“12.4”、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周”等为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咨询,发放宣传册、宣传单、张贴标语以及送法下乡等形式,使妇女法深入人心>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县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时有发生,职能部门执法力不从心。在家庭生活中,女性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占家暴力受害者的9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有的职能部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主体认识不足,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不及时出警,推诿延误,或出警不力,致使受害妇女取证难、保护难,施暴人追究难,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妇女。
>(二)妇女的政治权利仍然是维权的薄弱环节。当前,妇女在参与国家和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差距。主要是还没有真正做到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使女性的政治权利无形之中被削弱,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机会减少,各级妇女干部的配备使用是按有关要求目标配备使用,但相对于男干部的提拔使用而言,女干部还处于弱势,尽管现在越来越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使用,但力度还远远不够。在女干部中还普遍存在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主管群团工作多,主管经济工作少的状况。
>(三)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就业难是当前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由于女职工下岗人数持续增加,低技术职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社区的能力有限,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不很完善,致使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全面落实。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非常普遍,出现这种现象,既有村规民约、传统文化和社会风俗的影响,又有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原因,如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定协调性差等,还因再生性资源,土地稀缺与村集体人口不断增加等原因,处在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利益往往被忽视。
>四、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妇女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维护妇女权益,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各个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要解决上述存在问题,今后我们注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严惩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不能以“夫妻打架是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为由拒绝、出警、协调、处理。要建立长效机制,将反家暴纳入公安民警绩效考核范畴,并严格考核。要在全社会形成“打老婆也有人管”、“打老婆也犯法”的意识,以减少或鞭策施暴者,遏制家庭暴力发生。
>(二)加大培养选拔力度,推进妇女参政议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培养选拔女干部有关政策,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继续坚持同等条件下女干部优先使用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女干部大胆安排到正职岗位,特别优秀的破格提拔,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在公务员选调、录用、大学生村官选拔时加大女性选拔录用比例。加强女党员培养工作,继续落实妇女进村支两委的政策,切实提高各级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女党代表比例。
>(三)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拓宽妇女就业渠道。继续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成立女职工劳动监察队伍,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积极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大力推动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就业竞争能力。实施妇女创业小额信贷贴息政策,为女性创业就业创造条件。
>(四)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维护妇女土地、山林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要全面清理农村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乡规民约”,保障出嫁妇女、离婚不离家妇女享有与村民平等的权利20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