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桂阳县妇联
发布时间:2010-03-30 16:19:39
根据市人大、市妇联的安排,近来我们对我县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五年来,我县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断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努力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从政治、经济、生产生活各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调动了广大妇女参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积极性,有效地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
(一)、把握“四项原则”,切实保障妇女的政治权益
妇女参政议政是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县委高度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优化妇女干部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有计划地扩大妇女干部来源,进一步提高基层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比例,及时把优秀妇女干部选拔进领导班子。截止到目前,全县共有妇女干部3206人,其中副科以上妇女干部238人,正科以上妇女干部77人。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逐年提高,2010年有女县党代表75人,比上届多13人,县人大女代表79人,比上届多9人,县政协女委员40人比上届多6人。
在对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方面我县主要是把握好“四项原则”:一是严格执行男女平等,一视同仁的原则。克服重男轻女的思想偏见,树立男女平等、唯才是举的选才观念;克服求全责备的思想偏见,树立多看优势、把握本质的思想方法;克服应付凑数的消极思想,树立事业为重、着眼大局的积极意识,促进县委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不断发展。二是优先选配,大胆任用的原则。我县四大家领导班子备女干部3人,配备率65%;县直机关党政一把手妇女干部有16人,占党政一把手人数的11%;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率达74%;在女性较集中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9个部门配备了9位女领导干部,其中2名非党干部。全县39个乡镇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36名,配备率为92.31%,其中党政正职5人。社区女干部38名,占总数70人的54%,其中女支书3人,女主任5人。农村党支部委员女干部156人,占总数1487的10.5 %,其中女支书16人;农村村委会成员女干部468人,占总数1681的28%,其中女主任15人。三是男女调配,优化结构的原则。县委注意在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的基础上,一方面坚持条件,严格把关,另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调配。对个别班子内没有合适女干部人选的,通过在全县范围内调配解决,保证了乡科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数量和比例。四是关心照顾,重点培养的原则。每年都选送一定比例的妇女干部参加省市县党校、行政学院主题班学习,2008年挂牌成立了桂阳县妇女大学。重视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2007年在乡镇人大、政协换届之际,破格将塘市镇中心校1名少数民族女教师提拔为白水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二)、保障妇女劳动权益落到实处,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 ,我县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积极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的基础上,广辟就业门路,千方百计拓宽就业空间。全县女性劳动力约为24.64万人,占劳动力总资源的46.28%,实现就业20,94万人,其中外出转移就业6.49万人,占外出就业总人数14.11万人的46%,返乡创业613人,占创业总人数3601人的17%。
1、女职工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各级单位和企业积极推动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推动女职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成果的权利,积极提供和保障女职工获得平等的受教育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女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有了普遍提高。各级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推行了桂阳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劳动权利、福利待遇、女职工“四期”保护作为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同时对女职工签订合同予以指导,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合同据理力争。截至目前,全县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257家,其中企业签订127家(国有企业7家、集体企业9家、私营企业114家)覆盖女职工22396人,事业单位98家,覆盖女职工3274人。开展困难女职工帮扶行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下岗女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立困难女职工档案465户,通过举办下岗女职工技能培训,开展职业咨询、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促进了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
2、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建立健全劳动权益保护监督组织,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县女职工妇科病普查普治形成制度,每年参检率稳中有升,全县各单位都定期或不定期为女职工进行了妇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90%安排了女职工妇检;重视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至2009年全县参保女职工达到3620人,保额7.24万元。全县大中型企业将男女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教育培训等条款均纳入到集体合同之中,较好地执行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规定。
(三)、及时有效保护库区移民“出嫁女”的财产权益
2006年下半年,桂阳县作为欧阳海库区移民大县,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政策的意见》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了大量的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当时的政策是“出嫁女”不予登记,为此不少移民“出嫁女”及其家人纷纷到乡镇、县政府上访,强烈要求列入扶持范围,这些“出嫁女”当时确因移民在教育、婚姻、家庭、生活中受到影响,县委、县政府、县妇联及移民局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力求保障其合法权益。现根据《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计生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七款“原迁移民出嫁”可予登记的规定,我县有3400名女性享受扶持政策,每人每年600元,连续20年,共可获扶持资金4000余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1、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比例没有达到相关部门规定的比例要求,重要部门、职能部门女干部担任党政一把手的少,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中女干部比例较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认识不高,思想不够解放;后备女干部总量不足,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女干部担任领导岗位的比例没有硬性政策规定;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存在,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不高,参政议政意识不强。
2、女职工享受劳动权利和权益不够充分。随着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事业单位改革步伐的不断加速,女职工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表现在初次就业、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方面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一方面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导致出勤率低、创造价值少、成本高,故而在劳动用工中不愿招收女职工;另一方面有的企业通过改制或重组等方式将不少女职工“优化”下去,导致女职工的就业权利难以保护。
3、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原则化、不具体。有的企业制订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但推进此项工作时阻力还较大,一些新建企业、小型私营企业不按规定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保险覆盖率低。少数企业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只使用黄金年龄段的青年女工,避开生育期,降低企业成本。
4、生育保险落实不到位。至2009年底,我县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共386个,参保人员共27841人,截止2009年底支付各项生育保险待遇55万元。但是,由于生育保险政策宣传不够,人们对生育保险认识不足,我县多年来,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产假期工资)主要由所在单位承担,一些单位及领导逐步形成了一种错误观念,即女职工生育是各自单位的事,甚至是女职工本人的事,造成女职工生育待遇普遍难以得到保障。生育保障基金征缴困难,部分无生育女职工的单位(特别是一些市直单位)由于认识不足,拒缴、欠缴生育保险费情况普遍,因而造成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生育待遇得不到落实。
三、建议
1、进一步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加大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大胆推荐重用女性人才,逐步提高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增加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注重选拔优秀女干部到主要部门担任重要职务,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彻底解放农村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社会地位,为妇女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2、加大维权机制建设,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争取在企业管理中的参与席位,把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的维护体现在政策上、决策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搞好实施过程中的维护,逐步提高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在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劳动保护等企业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都要有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参加。人大、政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加强生育保险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生育保险的认识。加大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对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实行一票征缴,把生育保险基金缴纳作为工作检查的一项内容,对仍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桂阳县妇联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