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情况调研
作者:胡桂芳 严辉琴      发布时间:2010-03-22 11:23:41

2010年3月16日-18日,汝城县人大内司工委、汝城县妇联共同走访了我县组织部、民政局、劳动局、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农经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以及人身权益的保障情况,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妇女劳动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一是充分保障下岗妇女享受国家优惠政策。2009年,开展下岗职工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359人,其中妇女184人,120多人通过培训创业或发展了自己的企业。开展下岗失业职工小额担保贷款,自2004年正式启动下岗失业职工小额担保贷款以来,共为290户有创业愿望但又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小额担保贷款580万元。2009年发放小额贷款100户200万元,其中下岗女工49户98万元;返乡农民工代款17户,其中女农民工2户。2009年,我县下岗女工何玲被郴州市政府评为“全市十佳企业之星”。二是千方百计促进妇女就业再就业。2009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265人,其中妇女848人,培训后实现转移就业妇女815人。在全县开展了26场招聘会,为1200多女性农民工找到就业岗位,并负责组织将她们送到就业单位。三是加大监察力度维护妇女劳动保障权。自2006年以来,县劳动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井下女工的专项执法检查,在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中把保护妇女权益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必检项目。开展检查以来,清退非法使用女童工8名。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办案依法裁决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对非法收到女职工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的行为要求依法退还,2009年我县永丰乡女工何改红在一酒店工作两个多月,未能领到工资,县劳动仲裁机构及时介入,保证了其工资按时足额到位。

(二)   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管理程度不断提高。

1、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例提高。我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198人,其中女性代表62名,占31.2%,比上届提高2.5个百分点;人大常委23人,其中女性4人。第七届政协委员172 名,其中女性委员43名,占25%,比上届提高15个百分点;政协常委29人,其中女性9人。本届人大会共收到女代表提出议案、建议25 份,收到女性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 18份。

2、妇女干部比例得到提高。我县共有妇女干部2165名(不含条管,下同),占干部总数的32%,2005年以后,录用女性公务员、聘用干部36名,占公选干部的43%。2009年城关镇公选社区管理人员11人,其中女性6人。全县现有正、副科级女干部200名,占科级干部总数的14.6%;处级以上干部57人,其中女性7人,占处级以上干部的12.3%;女领导干部总数比2005年净增40名。为提高女领导干部比例,我县分别于2001年、2004年、2006年举办女科级干部公选,目前,全县23个乡镇领导班子都有1名以上女性。

3、女性进入村支两委的比例得到保证。目前我县309个行政村中有村委委员1293名,其中女性331名;有支委委员1288名,其中女性222名。女支书、女主任21名、计生专干292名,妇代会主任308名。村支两委中至少有1名女性。妇女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加强。

(三)   构建了较为有效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公、检、法、司、妇联及政府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构筑了社会化维权格局。县公安局在县指挥中心和全县范围内13个派出所均设有“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 “报警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 ”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 ”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投诉有门,警示到户。县法院成立了维权合议庭,对妇女在离婚案件、女职工劳动纠纷案件、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等在审理过程中,均能严格遵照《妇女权益保障法》,较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2009年我县津江村女工何其玉的劳动纠纷案,进行了5审,使案件圆满结案。各乡镇司法所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妇女权益受到侵害事件。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她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009年为 2名女性申请到法律援助。县农经局针对“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专门印发资料下到各乡镇发放,2009年发放资料6000余份。各部门相互协调,构成社会维权网络,使妇女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二、存在问题

(一)女性主要负责人偏少。我县 134 个独立核算机关单位(不含条管),女性担任党政一把手的仅为13人(含处级领导4人),其中正科级单位8人,二级机构5人。全县23个乡镇,女性担任书记、乡镇长的2人。全县309个村,担任支书、主任的21人。女性领导担任“一把手”的比例偏少。女性领导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的现象。

(二)生育保险投保率需进一步提高。我县生育保险自2004年开始全面启动,要求按工资1%的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缴。我县应缴生育保险的职工为11000人。但除财政全额拔款单位外,农、林、水、条管单位及部门差额自收自支单位、定额单位都没有上缴生育保险金。我县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6725人,占61%。一些未参保单位因为单位利益或资金问题,或认识不到位拒绝参保。未参保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存在差距。农村婚嫁女,特别是“出嫁女”,因为各种原因在土地承包、承包地征收补偿等方面,不能与本村男性同等对待。一些已出嫁但户口没有转出、或者户口已经转出,但男方没有分到土地的,在本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时,一些地方按照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处理,或者开村民会议讨论分配方案,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相抵触。我县厦蓉、岳汝两条高速公路及新政府行政中心搬迁等大项目涉及到全县20个乡镇的征地补偿。“出嫁女”补偿款分配问题较为突出,我县农经局、信访局曾接待过多起上访。2008年、09年已有5起上诉到县法院,但法院调查取证,依法判处后,仍存在执行困难问题。

四、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使法律法规内容深入社会,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歧视妇女等案件要加大依法处置力度,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顺利实施,对农村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进行清理,落实农村嫁娶女应有的各项权利。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妇女在劳动就业、生育、养老、婚姻家庭等权益方面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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