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
作者:古丈县妇联      发布时间:2010-03-19 09:58:28

自《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传,积极贯彻落实,使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县的执法情况和意见综述如下:

一、基本成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我县的妇女工作,由一位常委副县长专门联系妇女工作,切实加强对妇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妇女发展的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古丈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并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了“五五”普法规划和司法部门“十一五”规划,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妇女工作的法律氛围。在县妇联的努力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走进了党校的课堂,成为党校中青班、科干班等培训班的必修课程,推动决策层树立性别意识,进一步营造性别和谐的氛围,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几年来,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力量,积极营造尊重妇女、爱护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环境。

从检查的情况看,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妇女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人身权益等方面的保障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妇女政治权利保障得到加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的要求,把支持和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妇女干部培训和选拔力度,为女干部创造良好的组织环境。几年来,我县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程度有了显著提高。据统计,截止2009年,我县共有县级人大代表155人,其中女性16人,占比例10.3%,女性常委2 人,占比例10.5 %,政协委员155人,其中女性29人,占比例18.7%。同时,按照《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全县140个行政村里,妇女进村支“两委”的147人,其中村支书6人,占比例4%;村主任2人,占比例1.4%,在上一届基础上比例有所上升。全县共有女公务员201人,占全县公务员总数的24.1%;女处级干部8人,占全县处级干部的19%,女科级干部97人,占全县科级干部总数的23.1 %35岁以下的女科级干部34人。

2、妇女人身权利不断得到保障。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的发展,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明显提高。“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陈旧观念得到了改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普遍得到男性的尊重。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我县建立了“110”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和家庭暴力验伤机构,针对妇女自身维权能力不强的实际,建立了2所维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援助机构,其中一所是县妇联2005年成立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聘请了专门的律师为打不起官司的贫困和弱势妇女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为她们开辟一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自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以来,共办结妇女援助案件100余起,接待来访妇女300多人次。法院等有关部门对涉及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制定并落实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制度;同时,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公安部门加强对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打击力度,自2005年以来共破获强奸妇女案件21起。我县3名女人民陪审员还积极发挥她们参与审判活动的作用,有力监督和保障了妇女权益案件的公正性。

3、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经济、受教育权利得到维护。男女平等在我县劳动就业工作中也得到了充分贯彻落实,妇女普遍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一是统筹城乡就业再就业得到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在录用公务人员时,县人事劳动部门坚持男女一视同仁,新录用公务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也已消除性别歧视。2005年至2009年公开招考中,共招录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73人,其中女性128人,占总人数的46.9%。同时,县政府还不断完善妇女社会保障体系,截止2009年,全县下岗职工总数6351人,其中女性2540人;全县新增城镇就业1819人,其中女性854人;新增下岗再就业人数1197人,其中女性480人,“4050”人员再就业257人,其中女性107人。全县稳定农村劳动转移就业12875 人,其中女性8373人。二是职业培训得到进一步夯实。截止2009年底,全县组织职业培训4721人,其中女性1416人,占总人数的30%,三是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582人,补贴金额71万元,其中女性174人,补贴资金21.3万元.四是社会保险扩面参保取得良好效果.到目前为止,养老保险参保10323,其中女性4889人,失业保险参保8640人,其中女性518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510人,其中女性2439人,生育保险参保7417人,其中女性2285人。为保障妇女的经济权利,我县加大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监督力度,真正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五是教育环境不断优化,男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观念不断深入,女性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状况也都有不同程度提高,完善义务教育贫困生助学金制度,开展希望助学工程、积极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依法控制学生辍学,残疾女龄儿童交净入学率为99.84%,小学五年巩固率为100%,小学生辍学率0,初中学生入学率99.46%,其中女生为99%。残疾儿童在校学生数126,妇女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进步。各项指标已达到《规划》要求。六是妇女健康保健体系进一步健全,卫生服务能力有所提高。全县农村参加合作医疗10.4人,参合率91%,其中妇女参合4.9万人,占总人数的47%。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率75%,孕妇产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3%,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6%。孕产妇建卡总数1124人,建卡率为83%07年以来开展实施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项目”,共救助孕产妇5121人次,救助金额37.3万元,有效的降低和控制了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为古丈农村和城镇居民妇女健康保障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法律法规,我县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等方面,还有不少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

1、妇女政治权利保障还需加强。虽然我县党政领导干部中妇女领导干部的配备基本上达到规划目标,但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所占的比例是8.3%18.7%,对照我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均在上一届的基础上有所下降。村“四大主干”中不包括村妇代会主任,以致村妇代会主任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得不到解决。妇女自身参政意识仍然不强,在选举中仍处于不利地位,以致在基层组织中的政治地位也难以得到保障。

2、妇女人身权利、劳动权利保障不容忽视。4年来,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女性为100114.6113.9116.5124.78,离正常值103107还有一定差距。孕产妇死亡率为73/10万,婴儿死亡率1.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7‰;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均还有一定的差距,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文明进步步伐不相适应。近年来,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在财产分割时,多数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在执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等方面,取证难度较大。一些单位很少考虑保障妇女“四期”的特殊权益,个别单位提前结束妇女产期,有的单位甚至安排孕妇加班。由于大多数女职工自身法律素质不强和维权意识淡薄,在怀孕期间自愿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放弃依法应享有的特殊权利。

3、侵犯农村妇女经济权利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受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和依附地位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难以平等享受与男子相同的各项村民权益。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犯;土地征用补偿金得不到平等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公等。一些妇女因离婚或丧偶,所在村将其责任田、口粮田收回,并要求她们将户口迁回娘家。一些离婚妇女将户口迁回娘家村,但无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一些村委会成员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过分强调自治,在制订村规民约时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婚嫁女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意见

为深入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1、充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女性维权的法律,很原则,但不具体,在办案过程中,难以运用,应该细化、具体,充实其司法解释,增加实用性。

2、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载体,提高宣传实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完善妇女维权机制,促进健全社会化维权网络,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公正,在实现性别和谐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保障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管理的能力。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是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要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政策,保障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高度重视培养妇女干部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责任到位、目标到位、制度到位,使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走上正常化、制度化轨道。要重视女干部的培训工作,积极为她们创造增长才干的机会,使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当前的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要切实保障基层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引导和推荐优秀的妇女骨干进村支“两委”,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4、优化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妇女劳动权利。根据妇女就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要加大妇女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她们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竞争力。加强对非工企业主的教育,落实男女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政策,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四期”的特殊权益。

5、加大妇女法律援助,确实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案件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具体。家庭暴力的发生用经济制裁难以执行;农村妇女要求进行家庭暴力验伤难,验伤费用成本过高,“110”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只挂牌子,遇事推诿,以致遭遇家暴的妇女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法院在审判家暴案件时,因考虑到不愿离婚的家庭,财产是共同的,执行没有意义,行政处罚没有规定,以致反对家庭暴力变成口号,不能解决家暴的实际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基层反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监测,提高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介入率,及时解决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探索完善报警、询问、取证等办案程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6、规范村规民约,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利。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加强对村级事务的指导,全面清理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切实维护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经济待遇的权利。要从传统的桎梏中解脱出来,打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陈旧观念,落实婚嫁女应有的各项村民权利。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尊重风俗民情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婚嫁女的户口、实际居住地、居住期限对本村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等不同标准,帮助婚嫁女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各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金以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重大决策决定前,积极予以政策引导,努力维护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

7、严格执法,加强检查监督。要加强执法力度。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只挂牌子,流于形式。司法机关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好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要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建议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有效地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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