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女子维权受益
作者:益阳市妇联权益部
发布时间:2010-01-04 09:35:50
陈某,系沿海一小镇女子,于2009年4月到益阳市某妇联上访,据反映:其丈夫是退伍军人,现在市某公司上班,丈夫提出离婚,丈夫从沿海回来后,不让她进家门,请求妇联予以帮助。
经查,男、女双方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5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女方怀孕时出现意外,导致不能生育,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妇联和司法所出面调解,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但根据实际情况,女方有病,需要医治,生活确实困难,要男方补偿五万元,男方不同意出补偿费,调解不成。2009年6月男方向沿海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9月15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同年9月20日,女方身无分文,丈夫家门不让进,又到妇联请求援助。根据上访情况,市妇联与乡妇联、司法所取得联系,进行调查处理,支持陈上诉,并要求法院尽快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调解双方离婚,并要被告当庭付原告现金42000元。
妇联为一位外地妇女争取了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