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二十多年是否还要为负心丈夫尽妻子的义务
作者: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 施新沛      发布时间:2009-08-05 11:39:21
案例:我今年51岁,1982年与丈夫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从1988年起,两人因感情不合而分开生活。因丈夫对我和子女不闻不问,无奈之下,我只好带着一双儿女回到娘家,在娘家亲人的资助下艰难度日。期间,袁**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长期以来双方互不往来,形同陌路。现在两子女均已成家立业,我们母子三人的日子开始好转。今年5月,我接到法院送达的袁**的起诉状,袁**诉称他现在重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经济来源,要求我依法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看到诉状后,我万分气愤,因为两人分开已有二十多年,在此期间袁**从未履行丈夫的职责,也没有抚养和照顾过两个孩子,从心理上我是不情愿再跟他有任何牵连的。现特咨询袁**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自己是否还要为这个负心丈夫尽妻子的义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例中当事人虽然与袁**分居了二十多年之久,在有能力的时候袁**从未在经济和生活上履行过丈夫和父亲的义务,现在他没有能力了,却又起诉要求当事人对他履行义务,造成当事人及其他人对他产生反感是正常的。两人虽然长期分居且在分居期间袁**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但因为他们没有依法进行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约束,当事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袁**履行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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