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二十多年是否还要为负心丈夫尽妻子的义务
作者:花垣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 施新沛
发布时间:2009-08-05 11:39:21
案例:我今年51岁,1982年与丈夫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从1988年起,两人因感情不合而分开生活。因丈夫对我和子女不闻不问,无奈之下,我只好带着一双儿女回到娘家,在娘家亲人的资助下艰难度日。期间,袁**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长期以来双方互不往来,形同陌路。现在两子女均已成家立业,我们母子三人的日子开始好转。今年5月,我接到法院送达的袁**的起诉状,袁**诉称他现在重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经济来源,要求我依法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看到诉状后,我万分气愤,因为两人分开已有二十多年,在此期间袁**从未履行丈夫的职责,也没有抚养和照顾过两个孩子,从心理上我是不情愿再跟他有任何牵连的。现特咨询袁**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自己是否还要为这个负心丈夫尽妻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