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认定的困惑与对策
作者:祁阳县妇联供稿      发布时间:2009-08-03 10:30:26

 


 

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认定的困惑与对策


 

 


 

保护妇女、儿童和弱者的合法权利,一直是立法者关注的焦点。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是家庭和睦的暗礁。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1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新婚姻法颁布施行后,离婚诉讼涉及家庭暴力的问题越来越多,法院在受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尤其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能否认定,直接关系到能否有力地保护被家庭暴力所侵害的当事人,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判断家庭暴力的标准存在不同观点,法官很难认定家庭暴力这一情节是否存在,这是司法界亟待解决的一个新问题。本文对为何出现困惑、如何走出困惑,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解决该类问题有所裨益。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家庭暴力,简而言之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的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行为。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对受害人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行为,更体现了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


 

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间,而且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阐述夫妻间存在的家庭暴力,由于这种家庭暴力给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夫妻感情濒临破裂的边缘,导致双方走向法庭,对簿公堂。一般而言,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妇女。


 

二、认定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存在的现状


 

我国的立法意图就是保护受害人(弱者)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能认定家庭暴力这一情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精神抚慰上,就能强有力地保护弱者。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结果怎样?


 

针对这一专题,笔者对祁阳县人民法院在2002年-2007年期间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其中2002年结案904件,判决208件,存在家庭暴力情形43件,法院认定0件,2003年结案881件,判决300件,存在家庭暴力情形52件,法院认定1件,2004年结案651件,判决离婚175件,存在家庭暴力情形38件,法院认定0件,2005年结案668件,判决离婚227件,存在家庭暴力情形63件,法院认定2件,2006年结案600件,判决离婚208件,存在家庭暴力情形25件,法院认定0件,2007年结案601件,判决离婚165件,存在家庭暴力情形36件,法院认定0件,总计4305件离婚案件,存在家庭暴力情形257件,法院认定3件。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情节日趋严重,在离婚案件中却难以认定,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尴尬的局面?


 

三、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为何难认定


 

家庭暴力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其他方面等的原因。人们普遍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外人不好介入,所以往往受害人向外界寻求帮助时,会出现各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受害人自身因素。家庭暴力案件存在举证难问题。受害人自己不愿意承认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很少能够了解。一般人的观念中,家庭暴力属于家丑,家丑不可外扬。受害妇女顾面子,为了维护自己和家庭包括家人的面子,无论受了多大的委屈,都是打落牙齿和血吞。受害者受到一定的威胁,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敢轻易将现状向外人诉说。还有受害者心软,往往会被施暴者的言语和行动所打动,在别人的劝说和诸多的劝说下不计前嫌,甚至对施暴者没有太多的惩罚和责怪。这样,直接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的举证难问题。因为受害人在遭受暴力时没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法律意识,或根本不知道在适当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做司法鉴定,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这样,导致施暴者的行为越演越烈。


 

第二、社会层面的因素。家庭暴力案件存在救助难问题。首先,知情人员不愿为受害人出庭作证。家庭暴力涉及当事人隐私,往往知道情况的邻居或直系亲属不愿意作证,有的是打不破情面,有的是害怕报复。其次,有关部门对受害人提供帮助少。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同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现实中,当受害人向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情况时,很难得到的帮助。到派出所反映时,民警也往往认为是这是家务事,拒绝干预,或轻描淡写地对受害人予以劝慰,对待家庭暴力的求助态度消极,从而使其更加有恃无恐,致使暴力不断升级。


 

第三、法律层面的因素。首先,家庭暴力的法定标准弹性大。在离婚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家庭暴力,法官的理解不一,意见分歧很大。有的认为,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有的认为,有多次故意殴打妻子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有的认为,暴力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才能认定;有的认为,只要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还有的认为,应当从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才能认定。所以,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很难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情节。其次,家庭暴力案件存在惩罚难问题。法律对于施暴者虽然明确规定了惩罚条款,但实施起来却很困难,主要有以下因素:1、此类案件存在的求助、举证难等因素,直接导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家庭暴力本身就很难认定;2、即使家庭暴力被法院认定,法官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惩罚性判决的数额往往较低,致使此类判决起不到真正的惩罚作用,反而使得施暴者更加嚣张。


 

四、如何走出“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困境


 

家庭暴力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其行为的隐蔽性、社会的危害性、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社会的宽容性,也造成了所谓的司法的被动性。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法律用词,更主要是社会问题,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个人、社会与国家共同努力反对家庭暴力。


 

首先,妇女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女提高自身素质, 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只有在社会中有为,才能在家庭中有地位,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一旦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学会保护自己,立即拨打110报警求助要求公安人员出面阻止,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保存受害证据;请求律师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向各级妇联、所在单位组织、社区、镇、村妇女儿童维权站点投诉;去医院治疗,保留病历、发票等证据,必要时到医院或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情鉴定。这样,可以固定证据,避免法庭调查时的“举证难”问题。


 

其次,组成妇女维权协调小组,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体系。妇联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如街道(村)妇联、街(村)政法办、司法助理、团委、派出所等成立 妇女维权协调小组,由社区居民委主任、街妇道联干部、管片民警主持日常工作。居委会主要做调解工作,派出所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及时阻止、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要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细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对实施家族暴力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让知情人士愿意、大胆地为受害人出庭作证。


 

再次,完善家庭暴力的法定标准及举证规则,为家庭暴力的认定提供法律保障。


 

(一)完善家庭暴力的法定标准。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审判实践中至少有两个问题无法操作:一是对足以造成被侵害人的人身和精神等伤害、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避免了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一概不认定为家庭暴力,二是对家庭暴力造成被侵害人一定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等后果中的一定该如何掌握。最高法院应当就家庭暴力的法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对家庭暴力与故意伤害犯罪进行区分、伤害后果量化、精神伤害具体表现形式及家庭暴力的情节等等进行具体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适当向受害人倾斜。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主要是丈夫殴打妻子,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妻子不会刻意保留丈夫殴打她的证据。当妻子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诉称遭到对方家庭暴力时,她往往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殴打的证据。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并未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据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应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在证据相对薄弱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会起到对法律拾遗补漏的作用。


 

最后,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加强惩治家庭暴力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为构架反家庭暴力法提供基础,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完整、更有力、更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祁阳县妇联供稿)


 

 
通知公告

潇湘女性网 www.hnwomen.or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13008981号-1

主办单位: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协办单位:凤网传媒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 邮编:410011

妇女维权电话:1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