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劳动保障部门落实“两法两规划”
      发布时间:2009-07-28 16:17:04

 


临武县劳动保障部门落实“两法两规划”
情况 汇 报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下,我们始终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视为“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将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两法两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多措并举,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
我们认识到,广大妇女要赢得尊严,得到社会的尊重,就必须要让她们真正地实现自立、自强,就必须要让她们有机会、有资金、有条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让她们真正成为家庭劳动力和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举措:
一是给予资金扶持。2005年以来,共为38名有创业愿望但又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小额担保贷款80万元。2006年至2008年共为903名实现灵活就业的下岗困难女职工发放社保补贴179.1万元。二是降低创业成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近两年来,共为女性个体经营户减免费税86.9万元。三是免费提供培训。每年针对不同群体开设计算机、家政服务、酒店服务与管理、汽车驾驶等多个专业的培训班,近三年来,共对300名国有企业下岗女工开展了技能提升培训,对近3000名农村妇女开展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对350名女青年开展了创业培训。经过培训,为950名经鉴定合格的女性学员免费发放了职业资格证书,女职工的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四是强化就业服务。免费为下岗女工、农村妇女、高校毕业女生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展档案托管、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仅2008年,全县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求职女性办理登记手续就达4600人,开展职业指导1100人,职业介绍成功1600人。
通过上述举措,我县广大妇女就业素质不断提升,就业观念不断更新,就业门路不断拓展。特别是改制企业下岗女工就业创业人数不断增加,近三年,全县共有960名下岗女工重新就业,131名下岗女工实现自主创业,如原粮食系统的下岗女工胡桂英,下岗后先后承包宾馆、创办酒店、兴办牲猪养殖场,现在其养殖场已投资380万元,存栏母猪200头,牲猪3000头,安置了8名女工就业。
二、           严格执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我们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在劳动监察执法的过程中,始终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纳入劳动监察工作,做到了“三个不忘”,即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忘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落实职工的待遇不忘女工的待遇,维护职工的权益不忘女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同时,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涉及到妇女、儿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条款一并宣传,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妇女、儿童的权益。
二是加大监察力度。在开展劳动监察的时候,高度关注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鉴定、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特殊保护期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即时下达整改指令,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加大维权力度。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克扣拖欠工资和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自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共受理举报案件65起73人次,受理申诉案件25起30人次,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如振强针织厂,大部分为女工,今年春节前拖欠员工工资3个月,共12.3万元,经劳动部门的努力,全部追回补发,及时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           重视社保,为女职工提供充分的生育、医疗保障
目前全县有281个行政、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我们严格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经审核后均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2006年至2008年,全县共有328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累计金额为95万元,全县生育保险基金结存达228万元。
四、           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1、 女职工的社保待遇难以全面落实。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仅一年多,用人单位执法观念比较淡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基金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第三产业中的小型个体经济组织(如商场、酒店),绝大部分都是女工,流动性大,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不强。这些企业规模小,但数量多,吸纳女工就业的潜力大,而仅靠劳动部门执法可谓力不从心。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律,对这类用人单位按用人规模、工资水平核定其社保基金,由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一并代征,以降低行政成本,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2、 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完善,存在群体歧视,第四章实质上只对有工作单位的妇女的劳动保障和社保待遇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农村妇女、无业妇女的社保待遇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其它相关法律也没有类似规定。另一方面,在具体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比如,同样是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妇女则能享受生育津贴或生育保险金,而城镇无业妇女及农村妇女则无法享受这一政策。
建议国家尽快完善涵盖城乡各阶层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比如,出台专门针对城镇无业妇女、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险政策等。
 
 
                       临武县妇儿工委办
                          2009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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