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家庭暴力受损害妇女可获“人身保护令”
作者:郴州市      发布时间:2009-07-22 17:00:50

 


 
7月初,湖南省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法规提出,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从本月下旬起,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依法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可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依法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审判长、民一庭副庭长欧阳萍认为,《意见》首次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进行规定,进一步张扬以人为本的法理精神,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多的“刚性”保障。
受害人可以在民事诉讼起诉前、诉讼过程中、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人身安全保护。同时,应向法院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基本事实证据。比如,报警、接警、出警记录,法医鉴定,病历,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等。
经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请求依法作出裁定。
虽然受害人报警,但纸面上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社会认同与支持,特别是没有坚强有力的司法保护,较难走到现实中来。”一位从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审判工作的朱法官说。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宋女士认为,已经实施的《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期间,施暴方仍对受害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暴者予以治安处罚。这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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