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作者:李霞      发布时间:2009-05-02 11:38:33

 


衡阳市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4月22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签发衡阳首份《人身保护令》。
这份《人身保护令》旨在禁止被告刘青(化名)在原告妻子王娜(化名)控告其刑事伤害和提出的民事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继续骚扰、殴打和威胁王娜及其家属,用以保护原告王娜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
原告王娜与被告刘青结婚5年,已生育一小孩。2008年,被告刘青向珠晖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允离婚。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刘青为达到迫使妻子王娜同意离婚的目的,暴力殴打妻子王娜并致其轻伤。在警方介入期间,刘青仍然对王娜继续采取骚扰、威胁手段。
  2009年初,王娜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青承担刑事伤害责任并提出离婚。 
  珠晖区人民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院领导邓顺生说,基于王娜向法院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和刘青以往对其的暴力行为,法院认为,对王娜下达《人身保护令》是“完全必要和恰当的”。如果被告刘青在《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无视《人身保护令》的约束,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家属,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这份《人身保护令》除送达双方当事人外,还将送达当事人居住地的警方派出机构和双方当事人的单位。 
珠晖区法院在衡阳率先尝试运用司法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了衡阳国家公权力介入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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