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婚嫁女权益的建议
作者:娄星区妇女联合会
发布时间:2009-04-28 10:06:31
关于维护婚嫁女权益的建议
根据区信访局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区信访案件1299,上访人数3517人次,其中女性2083人次,2006年全区信访案件1593,上访人数3578人次,其中女性2183人次 ,2007年全区信访案件1717,上访人数4667人次,其中女性2786人次,2008年全区信访案件1653,上访人数3588人次,其中女性 2152人次。总体看来,其中女性上访人数居多,占上访人数的60%左右。结合区妇联2007年的152件和2008年的148件信访案件分析来看,女性上访案件归纳:离婚案例占30.4%,家庭暴力占35.6%,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征收费分配及相关经济权益占14.5%,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类占8.7%等。
针对婚嫁女权益受到破坏而引起上访的实际情况,笔者进行了思考:
一、出嫁女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1.村民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中国重男轻女“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妇女出嫁就应落户夫家”等落后的传统观念,在讨论和制定村规民约时主导着一些村民自治组织作出不利于“出嫁女”权益的决定。
2.救济手段缺乏。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出嫁女”权益纠纷始终难以解决的在体制上的最主要的原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村民以自治为由理直气壮;法院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加上各地法院处理纠纷标准不统一,以及“出嫁女”问题的复杂性、执行难度大等原因,基本不受理此类案件;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
3.给“出嫁女”调整土地和资金落实难度大。在纠正和落实“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分配权中,如村组有机动地和集体资金的,问题就较容易解决。如村组没有机动地或集体资金,就存在落实难的问题。
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推动立法,针对重点源头维权
在维护妇女权益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较为普遍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和侵权案件,往往会因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束手无策,因此,制定完备并易于操作的地方法规,是维护妇女权益的关键。就妇女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征收费分配等权益问题可出台《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婚嫁妇女享有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实施意见》,要求只要农村妇女的农民身份不改变,不论婚姻状况如何,都在一处享有土地承包权,并落实其农民身份子女的土地承包权,实行同村(社)同条件同待遇。要求各乡镇办对涉及农村婚嫁妇女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规定、决议和村规民约等进行清理,要以《实施意见》为准;村规民约及相关规定、决议等要报乡镇办人民政府,并由乡镇办人民政府监督等。
2、打牢基础,营造氛围强化维权。全面推进“法律五进”活动,送法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全社会对妇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强化妇女的主体意识。公安、民政、司法、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及社会团体等组成协调组,协调组各成员单位要把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作为普法的重点内容,以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
3、制度保障,坚持男女平等国策。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妇女权益列人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股份化改革制度中。对于较发达的地区农村,股权固化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出路。成立了村(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明确规定了本村(社)“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权配置,让“出嫁女”均获得了股权配置。
4、健全机制,成立维权专门法庭。由于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对侵犯妇女权益制裁性的法律条文比较少,比较分散,客观上为审理有关案件,依法解决妇女信访问题带来一定难度,针对这一情况,有必要在各级法院成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庭,并邀请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让妇女告状有门,在司法过程中得到较好的保护。
娄星区十二个乡镇办,因土地等引发的婚嫁妇女上访主要集中在大科、石井、黄泥塘、花山。如果各级部门上下联动,多管全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重点突破,“出嫁女”问题就可以解决。
娄底市 娄星区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