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法院为妇女儿童撑起权益“保护伞”
今天,是炎陵县三河镇农家女罗月红最为高兴的日子,因为她收到了炎陵县法院的判决书,她和儿子可以分到征地占用资金补偿款,享受了应该享受的权益。
罗月红于1979年11月12日出生后随母落户于炎陵县三河镇马路边组,并分配了责任田。她的儿子朱歆宇于2007年1月9日出生后户口随她登记在该组,均系马路边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组于2008年7月1日被炎陵县九龙工业区征收了部分土地,并支付了部分征地占用资金补偿费。马路边组以罗月红是出嫁女、朱歆宇是出嫁女之子为由,拒绝分给她们征地占用资金补偿费,罗月红多次找村组干部协商,要求分给征地占用资金补偿费。马路边组以2007年11月18日经户主代表讨论通过的《关于本组经济收入及生产资料分配方案》规定:“出嫁女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只享有当年的分配权,以后取消资格”为由拒绝分配。为此产生纠纷,罗月红走投无路,只好诉至法院。法院指定由资深法官廖超光进行审理。廖法官主动和村组干部联系,讲解法律,指出其行为是违法的。但村组干部不以采纳,我行我素。他又下到基层,了解情况,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马路边组因出让土地获得的征地占用资金补偿款,属于集体财产的收益。罗月红、朱歆宇均系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平等享有集体所有财产的收益权。作出了由炎陵县三河镇石潮村马路边组给付罗月红、朱歆宇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款的判决。
近年来,随着炎陵县境内的衡茶炎吉铁路、衡炎及炎睦高速公路和九龙工业区建设进程的加快,由此而带来的侵害农村妇女和她们的子女土地承包权益及派生的利益分配引发的信访、纠纷和诉讼呈上升的态势。炎陵县法院主动做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伞”,为她们伸张正义,2009年元月份就审理了此类案件23起,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炎陵县妇联副主席、人民陪审员 余建英
2009-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