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换发重视维护妇女权益
作者:欧阳波      发布时间:2009-03-19 17:26:35

  出嫁女责任田问题一直是妇联系统信访的热点和难点工作,仅在2009年1月份,炎陵县法院受理的妇女出嫁女责任田诉讼案件达23起,官司全部判赢,却很难得到落实。2009年上半年,炎陵县将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换发工作。县政府未雨绸缪,采取系列措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一是吸纳妇联主席为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让妇联组织参与、了解、协调、督导与妇女权益息息相关的事情,鼓励妇联组织积极宣传妇女维权政策、法律知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县政府下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换发工作,在炎政发〔2009〕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离婚后再婚等情况承包土地的处理办法。其具体要求有3点:

  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主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属。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要按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的承包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属。

  3、离婚后再婚,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又分得了承包土地,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收回承包土地重新发包;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要按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的承包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发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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