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检察院“三三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靖州县妇联      发布时间:2009-03-18 10:49:26

 


靖州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实行“三三制”办案原则,采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三三制”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做到:三必查、三到位、三慎重。
三必查,首先做到年龄必查,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审查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模棱两可、难以确定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其次是犯罪原因必查。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偶发性,多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原因比较简单,往往一句话、一声附和而走上犯罪道路,教育的可塑性比较大;再次是证据材料真实性必查。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原则,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到法律运用的准确率达到100%
三到位,首先做到综合考察到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交友有很大的关系,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交友、社会活动范围进行逐一的走访调查,查清其平时表现、家庭帮教情况,悔罪态度等作为是否批捕、起诉、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的重要参考;其次是教育措施到位。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在校学生,尽力与所在的学校联系,接纳其继续学习,建立不起诉座谈会、不起诉跟踪回访制度,会同家庭、社区、学校帮其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再次是亲情告知到位。未成年人的心理极不成熟,犯罪以后会产生恐慌不安的心理,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及时通知监护人到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促使犯罪嫌疑人真实悔改,达到教育帮教的措施。
三慎重,首先做到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具备较好的家庭监护条件不防碍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对批准逮捕后,有检举、立功、赔偿到位,积极消除社会影响且取得被害人原谅的,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可以不做起诉处理;其次是慎重讯问话语。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求案件承办人问话得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生性特点,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的讯问方式;在出庭支持公诉阶段,公诉人注意问话的文明、规范、通俗,严格把握公开场所未成年人不稳定情绪的再现,促使犯罪嫌疑人配合检察官保证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再次是慎重机械办案。对未成人案件,我们采取“依法、灵活、有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采取分案审查起诉,依法保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名誉、人格尊严。
通知公告

潇湘女性网 www.hnwomen.or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13008981号-1

主办单位: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协办单位:凤网传媒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 邮编:410011

妇女维权电话:12338